地方教育附加可否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房地產開發成本)
在財務處理上,此前,《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第七條規定,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一律在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實務操作中,對地方教育附加與教育費附加,《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和《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會計科目處理上,是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貸記其他應交款科目.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的處理方式為,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在計稅依據的處理上,無論是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2005448號)還是財綜201098號文件均明確規定,均以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不同之處在征收標準上一個執行3%,一個執行2%。
`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至于地方教育附加與教育費附加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的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一項也進一步明確強調,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銷售比例達到多少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00%為應當清算的條件,納稅人主動進行清算申報.
85%為可通知清算的條件,納稅人在接到稅務機關通知后進行清算申報.
低于85%但剩余部分已出租或自用的,也是可通知清算條件,納稅人在接到稅務機關通知后進行清算申報.
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但是地方教育附加可否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
相關解讀——地方教育附加不能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嗎?
2012年8月份之前的解讀——
地方教育費附加可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
某房地產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已進入預售階段,取得的預售收入在按規定繳納主體稅種營業稅的同時,隨征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為此,其財務人員來電咨詢,一是地方教育附加與教育費附加有何不同,財務處理與稅務處理如何操作,二是其公司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也視同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予以扣除?
地方教育附加與教育費附加級別不同
我國教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教育附加是財政部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規范和拓寬財政性教育經費籌資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而以《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發文明確的政策,要求各地統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而教育費附加是根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也是為了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
財務與稅務處理
在財務處理上,此前,《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第七條規定, 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一律在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實務操作中,對地方教育附加與教育費附加,《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和《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會計科目處理上,是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貸記其他應交款科目。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的處理方式為,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在計稅依據的處理上,無論是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2005448號)還是財綜201098號文件均明確規定,均以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不同之處在征收標準上一個執行3%,一個執行2%.
“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