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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稅務發布2020年4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申請減免房產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因此,沒有房產原值作為房產稅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2.納稅人由于遭受自然災害產生財產損失,是否可以申請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2號)規定:“一、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困難減免稅申請: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上述所稱的重大損失是指在扣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撥款等因素后,損失金額超過上年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總和的20%(含),或超過總資產20%(含);

……”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困難減免稅申請。

3.納稅人委托監測機構監測應稅污染物排放量,10月和11月無檢測數據,是否可以沿用12月的檢測數據,計算季度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17號)規定:“三、關于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問題

……

(二)納稅人委托監測機構監測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資料及時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機構實施的監測項目、方法、時限和頻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應當包括應稅水污染物種類、濃度值和污水流量;應稅大氣污染物種類、濃度值、排放速率和煙氣量;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放濃度限值等信息。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凡發現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納稅人采用委托監測方式,在規定監測時限內當月無監測數據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監測數據。納稅人采用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申報減免環境保護稅的,應當取得申報當月的監測數據;當月無監測數據的,不予減免環境保護稅。有關污染物監測濃度值低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污染物檢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視同該污染物排放量為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計量主管部門發現委托監測數據失真或者弄虛作假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同一納稅期內的監督性監測數據或者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因此,納稅人委托監測機構監測應稅污染物排放量,10月和11月無檢測數據,可以沿用12月的檢測數據,計算季度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但如采用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申報減免環境保護稅,應當取得申報當月的監測數據;當月無監測數據的,不予減免環境保護稅。

4.純電動的出租車(5座)是否屬于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規定:“二、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對其不征車船稅。”

因此,純電動的出租車(5座)屬于純電動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5.叉車是否屬于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答:叉車不屬于道路車輛。鑒于其外型和結構的特殊性,不適于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因此,叉車不屬于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6.納稅人占用有林地,是否可以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答: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明確耕地占用稅我省適用稅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財稅〔2019〕24號)規定:“一、經省人民政府提請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我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為:

……

(四)占用園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征收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確定;占用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適用稅額的50%確定。”

因此,納稅人占用有林地,可以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7.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既注明評估價格,又注明實際收款價格,應如何計征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十、‘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股權轉讓書據屬于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下的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當合同所載金額出現多個時,以實際支付價款或報酬作為計稅依據,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當理由的,依據《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8.簽訂廣告設計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因此,廣告設計合同按加工承攬稅目征收印花稅。

9.簽訂林權轉讓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林權轉讓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0.按次申報印花稅的納稅義務期限如何確定?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因此,按次申報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在應納稅憑證書立或者領受時當日申報繳納印花稅。

11.簽訂工廠出租合同,除廠房外還同時租出了水溝、道路、綠化、圍墻,是否需要對這部門設施的金額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因此,在同一份合同中,水溝、道路、綠化、圍墻作為房屋的附屬設施,隨同房屋一并出租時,需全部按財產租賃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12.簽訂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信托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3.與銀行簽訂展期續貸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七、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貼花?

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因此,若為展期合同,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若為續貸合同,則需按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14.簽訂視頻拍攝制作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二、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因此,若視頻拍攝制作為廣告制作或發布之需,則按加工承攬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15.簽訂出口貨物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因此,簽訂出口貨物險合同,應按照財產保險合同繳納印花稅。

16.簽訂債券逆回購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債券逆回購合同不是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17.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土地(房地產)作為業績獎勵贈與員工,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三、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土地(房地產)作為業績獎勵贈與員工,需要按照上述文件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18.父親將房產的一半贈與女兒,應如何繳納契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規定:“第一條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

(四)房屋贈與;

……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因此,女兒作為受贈人應按照房屋市場價格的一半計算繳納契稅。

19.出口報關單與進項發票上的貨物名稱不同,是否會影響出口退(免)稅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二、出口退(免)稅申報

……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除下款規定以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因此,出口貨物報關單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貨物名稱須相符。

20.進料加工的生產企業發生退運,但海關已將原報關單信息推送到手冊核銷系統,是否會影響企業辦理數據核銷?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九、生產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一)生產企業申請核銷前,應從主管稅務機關獲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中的進料加工‘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核銷數據’以及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口和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

生產企業將獲取的反饋數據與進料加工手冊(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口和出口情況核對后,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附件4)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銷。如果核對發現,實際業務與反饋數據不一致的,生產企業還應填寫《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附件5)連同電子數據和證明材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

因此,若海關傳輸的核銷數據與稅務實際申報存在不一致,生產企業應在申請核銷前填寫《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連同電子數據和證明材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21.納稅人出口六項貨物,其中一項為無法取得進項發票,是否可以單就這一項放棄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規定:“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放棄全部適用退(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退(免)稅,并選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放棄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勞務放棄退(免)稅聲明》(附件2),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日起36個月內,其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

因此,納稅人不可以單就一項出口業務放棄退稅。

22.代辦退稅賬戶是否可以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規定:“一、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代國內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綜服企業向綜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集中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以下稱代辦退稅):

……

(五)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代辦退稅的開戶銀行和賬號(以下簡稱代辦退稅賬戶)。

……”

因此,代辦退稅賬戶不可以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應由生產企業提供。

23.居民個人當月分類所得應扣未扣的公益捐贈支出,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且解繳稅款的,是否可以追補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五、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在捐贈當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當月分類所得應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追補扣除:

……

(二)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且解繳稅款的,居民個人可以在公益捐贈之日起90日內提請扣繳義務人向征收稅款的稅務機關辦理更申報追補扣除,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應當予以辦理。

……”

因此,居民個人當月分類所得應扣未扣的公益捐贈支出,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且解繳稅款的,居民個人可以在公益捐贈之日起90日內提請扣繳義務人向征收稅款的稅務機關辦理更申報追補扣除,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應當予以辦理。

24.企業原先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2019年12月到期,但2020年1月又續簽了新的合同。個人在2019年12月取得企業發放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五、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

因此,如果個人取得企業發放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符合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的稅收政策,即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25.企業注銷前向員工發放遣散費,個人是否可以按照一次性補償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五、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

因此,企業注銷前向員工發放遣散費,個人可以按照一次性補償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26.個人受邀參加招聘交流會,取得主辦方發放的交通補貼,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因此,受邀方屬于非雇員,取得主辦方發放的交通補貼,不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7.居民個人10月發生公益捐贈支出,11月取得捐贈票據,是否可以在11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五、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在捐贈當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

九、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在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捐贈票據;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果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因此,居民個人10月發生公益捐贈時未取得票據,可暫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在10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28.港澳居民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什么作為納稅識別號?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9號)規定:“二、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其中國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

因此,港澳居民可以向稅務機關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識別號。

29.社保機構發放給退休返聘人員的年金是否需要并入綜合所得,由雇傭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三、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托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托管人根據受托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另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四、關于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政策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因此,社保機構發放給退休返聘人員的年金不并入綜合所得,由社保機構單獨計算和代繳個人所得稅。

30.經營所得是否包括營業外收入?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因此,經營所得包括營業外收入。

31.企業給非雇員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第一條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

第五條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因此,企業給非雇員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報送利潤表時,本期數和累計數應如何填寫?

答: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報送利潤表時應注意,表內本期數應該是當年年初到報送屬期期末的累計數,上期應是上年同期的累計數。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報送利潤表時,本期數是指報送屬期內的季度累計數,本年數為當年年初到報送屬期期末的累計數。

33.納稅人因企業上市需要,是否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無違規證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7號)規定:“一、《無欠稅證明》是指稅務機關依納稅人申請,根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所記載的信息,為納稅人開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稅情形的證明。

……

三、納稅人因境外投標、企業上市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因此,稅務機關暫未提供無違規證明。但自2020年3月1日起,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表明其不存在欠稅情形的《無欠稅證明》。

34.企業經營困難,是否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規定:“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如您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參照省稅務機關的批準權限,審批您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您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您發生較大損失,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暫無分期繳納稅款的規定。

35.納稅人是否可以先補繳稅款,后期再繳納滯納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規定:“一、關于欠稅滯納金加收問題

(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因此,納稅人的依法應繳的滯納金可以待欠繳稅費繳納后再依法繳納。

36.納稅人向稅務機關進行存款賬戶報告,是否有時間限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規定:“二、開戶銀行登錄賬號

……納稅人應當自開立賬戶15日內將賬號報告稅務機關。未依法履行義務的,對納稅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

因此,納稅人應當自開立賬戶15日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37.納稅人報送財務報表時,應如判斷是否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規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金融企業中,未執行新金融準則、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已執行新金融準則但未執行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或已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但未執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應當結合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對財務報表項目進行相應調整。”

因此,企業應根據實際選擇的會計準則進行選擇。

38.納稅人逾期一天報稅,在電子稅務局查看到納稅信用扣分提醒,是否可以申請修復?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規定:“一、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但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并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

因此,逾期一天報稅屬于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失信行為,納稅人無需提出申請,由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并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39.更申報是否可以同城通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福建省辦稅事項“全省通辦”清單>和<福建省辦稅事項“全市通辦”清單>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通告2019年第13號)規定:“三、本次推行‘全市通辦’業務范圍包括10大類62個辦稅事項(詳見附件2)。

……

(三)申報納稅類29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僅限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的方式)等相關事項、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申報錯誤更。”

因此,更申報可以同城通辦。

40.在職職工30人以下的企業,2020年申報2019年所屬期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否可以享受免征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因此,在職職工30人以下的企業,2020年申報2019年所屬期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享受免征的優惠政策。

41.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成立滿3年后是否還可以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根據《財政部 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因此,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成立滿3年后,在2020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間,仍可以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4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分檔減繳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 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分檔減繳政策按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43.納稅人2019年逾期未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20年補申報時是否可以享受在職職工人數30人以下免征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因此,2020年補申報2019年逾期未申報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享受在職職工人數30人以下免征的優惠政策。

44.派駐單位給勞務派遣員工發放禮品,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因此,派駐單位給勞務派遣員工發放禮品,應作為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5.企業2019年8月簽訂合同并支付預付款,10月已將設備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并投入使用。但2020年才付清尾款并取得發票,是否可以在2019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

(二)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

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上述情況屬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購進時點。購置該設備的費用在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即2019年按規定稅前扣除。

46.視同獨立納稅人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規定:“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因此,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不可以單獨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總機構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規定的,按匯總納稅相關規定并入總機構申報享受優惠。

47.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研發費用,是否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

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因此,企業只要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在籌建期發生研發費用,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

48.2019年已經享受進項加計抵減10%優惠政策的納稅人,2020年如需繼續享受,應根據什么時間段內的銷售額作為判定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因此,2020年應以2019年1-12月的銷售額作為判定條件。

49.納稅人2019年已經適用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15%的優惠政策,2020年是否需要重新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因此,納稅人2019年已經適用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15%的優惠政策,2020年需要重新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50.農村信用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因此,農信社不屬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不可以免征增值稅。

51.納稅人以哪個所屬期的信用級別確定是否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二、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

因此,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是否適用。

52.一般納稅人提供河道采砂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因此,河道采砂屬于礦產資源開采勞務,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3%。

53.一般納稅人銷售食用鹽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食用鹽的增值稅稅率為9%。

54.農民因種植用地被架設電線桿而收到青苗補償款,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一條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

第九條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行。

……”

因此,農民收到青苗補償款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55.投資私募基金取得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的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投資私募基金取得收益,屬于非保本的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56.企業舉辦技能競賽收取的報名費,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一、銷售服務

……

(七)生活服務

……

2.教育醫療服務。

教育醫療服務,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

(1)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

……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因此,企業舉辦技能競賽收取的報名費,應按照教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57.提供建筑工程爆破評估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一、銷售服務

……

(六)現代服務。

……

6.鑒證咨詢服務。

……

(2)鑒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受托對相關事項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鑒證、稅務鑒證、法律鑒證、職業技能鑒定、工程造價鑒證、工程監理、資產評估、環境評估、房地產土地評估、建筑圖紙審核、醫療事故鑒定等。”

因此,提供工程爆破評估服務,應按照鑒證服務繳納增值稅。

58.將建筑施工手腳架出租給他人使用,并且配備操作人員,是否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十六、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建筑施工手腳架不屬于建筑施工設備,應按照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59.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企業購入非農產品,是否可以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福建省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暫行實施辦法》(閩財稅〔2017〕40號)的規定,“第四條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

因此,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企業購入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可以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60.納稅人購進貨物時取得1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抵扣,2019年4月后發生銷售并開具13%稅率的銷項發票,是否需要將進銷項差額的3%轉出?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因此,納稅人不需要將進銷項差額轉出。

61.納稅人2019年買賣股票,年底出現負差。是否可以結轉到2020年,計算增值稅時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

因此,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負差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扣除。

62.企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是否需要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因此,如納稅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銷售額。

63.消費者購買價值100元的商品,使用支付寶掃碼取得的紅包抵扣5元,自付95元,銷售方應如何開具發票給消費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因此,銷售方銷售貨物,應按100元全額開具發票并申報繳納增值稅。

64.福建省(不含廈門)的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發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建筑業增值稅預繳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0號)規定:“第九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預收款時可以開具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為‘612’的不征稅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建筑服務預收款’;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

(二)取得工程款應當開具注明適用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注明建筑服務名稱(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所載的項目名稱,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以《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所載的建設項目名稱為前綴加上對應的服務內容,如‘***綠化工程’,無上述證件的項目,以《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列明的建筑服務名稱為準)。在‘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記載的項目名稱一致)。

……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2020年1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廈門)的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開具發票。

65.4s店銷售汽車,是否可以不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一、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并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因此,如屬于零售汽車,必須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如不屬于零售環節,不得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開具增值稅發票。

66.納稅人同時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是否可以使用記賬聯復印件加蓋章作為記賬憑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四、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因此,納稅人同時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67.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憑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復印件應加蓋公章還是發票專用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

因此,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憑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復印件應加蓋發票專用章。

68.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銷售方是否還需要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四、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因此,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銷售方不需要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購買方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69.什么情況下可以按照“不征稅自來水”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資源費改稅后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7號)規定:“原對城鎮公共供水用水戶在基本水價(自來水價格)外征收水資源費的試點省份,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按照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原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不計征增值稅,按‘不征稅自來水’項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7號文件的政策解讀》規定:“考慮到水資源費改稅后,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不能再開具財政專用收費票據,其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應向用水戶(不包括轉供水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不征稅項目下增加了‘不征稅自來水’項目及編碼。”

因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收取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可以按照“不征稅自來水”開具發票。

70.納稅人跨設區市提供建筑服務,是否可以在當月申報期內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建筑業增值稅預繳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0號)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跨設區市提供建筑服務,應在次月申報期內先預繳增值稅,再辦理納稅申報。”

因此,納稅人跨設區市提供建筑服務,不可以在當月申報期內預繳增值稅,應在次月申報期內先預繳增值稅,再辦理納稅申報。

71.銷售面漆和底漆,是否都要繳納消費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規定:“為促進節能環保,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

因此,面漆和底漆都屬于涂料,需要繳納消費稅。

72.納稅人購買貨車時已繳納車輛購置稅,之后又為貨車加裝了一個車廂,是否需要為車廂繳納車輛購置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規定:“第一條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

第三條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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