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稅務發布12366咨詢熱點問題解答(免征土地出讓金)
解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土地出讓金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436號)
二、同一憑證上記載不同的經濟事項應如何計稅貼花?
解答: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文件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三、延期支付土地出讓金,而支付的滯納金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
解答: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是指納稅人依據有關土地轉讓、出讓合同、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以貨幣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項。依據有關土地轉讓、出讓合同、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政府或有關單位、部門以扶持、獎勵、補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還、支付、撥付給納稅人或其控股方、關聯方的金額應從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剔除。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四、2019年已經計提的職工薪酬支出在2020年發放給員工,2020年辦理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是否可以扣除?
解答: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五、安徽省建筑企業直接管理的項目部跨市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解答:在安徽省內注冊成立的建筑安裝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應分別匯總到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預繳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實施之前,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安裝企業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機構所在地預繳申報時可以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扣。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
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是多少?
解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省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公告如下:一、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于合肥市城區和郊區的,計稅毛利率為15%。
(二)開發項目位于其他省轄市(合肥市除外)城區及郊區的,計稅毛利率為10%。
(三)開發項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項以外地區的,計稅毛利率為5%。
(四)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計稅毛利率為3%。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
七、外來勞務人員在當地居委會新冠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方居委會開具了手工結算憑證,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八、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工資薪金總額計算時是否包含公司繳納的五險?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九、個人是否可以拒絕由任職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解答: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
十、為非獨生子女有關贍養老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但是另一位兄弟殘疾沒有承擔實際贍養老人的義務,有關扣除如何填寫?
解答: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進行贍養”是指法定贍養義務。納稅人目前需要按照非獨生子女享受扣除。
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十一、2019年該納稅人是非居民個人,按照非居民個人申報了個人所得稅,目前符合居民個人的情形,2019年是否可以按照居民個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解答: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十二、納稅人提供社區養老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解答: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包括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十三、納稅人符合條件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后,是否需要調整當期留抵稅額?
解答: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十四、納入試點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是否可以為該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解答: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
十五、我公司買來用于新型冠狀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用于捐贈給疫情醫院,買的時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部分進項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解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進項稅額符合抵扣條件允許抵扣,同時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無償贈送因此進項稅額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所以無法抵扣。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十六、新冠肺炎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解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十七、我省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解答:對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文件依據:《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皖人社發〔2020〕11號)
十八、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期限政策具體減免哪幾個月的社保費?
解答:對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即繼續免征的是2020年7月-12月份單位繳費部分;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即繼續減半征收的是2020年5、6兩月單位繳費部分。
十九、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是否能申請緩繳社保費?
解答:可以。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文件依據:《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皖人社發〔2020〕11號)
二十、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免征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