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增資本公積個稅公開案例及12366問答集錦(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
【“中國稅務報”案例】:大連一公司將未分配利潤轉入資本公積補稅600萬元。該公司將2012年8月31日之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潤8000萬元轉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894萬元轉入資本公積。稅務機關最終認定,該公司將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入資本公積,其實質是一種變相的利潤分配。因為大連dl股份有限公司在會計上已將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余額進行了處理。“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方余額已經為零,而轉入賬戶“資本公積”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實質上是境內居民股東和境外非居民股東取得的股利收入,因而形成了事實上的利潤分配。
【“大力稅手”案例】科思股份:整體變更前后注冊資本無變化,針對未分配利潤及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公積部分,直接持股自然人股東依照財稅201541號、在2017-2018年足額分期繳納了相關個稅、并取得稅收完稅證明。
【“大力稅手”案例】帝爾激光:整體變更時,由于折股前后注冊資本并未變化,公司就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公積部分是否有納稅義務咨詢稅務部門,認為暫不產生納稅義務;改制后兩次以資本公積(由改制時折股形成)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就新增股本1,988.06萬元涉及的個稅397.61萬元,依法足額繳納。
【“大力稅手”案例】北京地稅稽查局:該公司將稅后利潤從`未分配利潤`轉出到`資本公積`科目的行為應視同發生了兩步操作,首先將稅后利潤從`未分配利潤`科目轉出,等同于對個人股東進行了利潤分配,在此環節就應按照`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其次轉入`資本公積`應視為個人股東對公司的捐贈。
轉增資本公積個稅問題12366問答集錦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個稅
留言時間:2019-04-24
咨詢對象:江蘇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
您好,請問股改時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相關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稅?一年后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附件:無附件
答復機構:江蘇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19-05-05
答復內容:
江蘇12366納稅服務熱線: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不用交,但是如果用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話,需要交。
轉增資本公積
留言時間:2019-11-29
咨詢對象:湖南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
企業以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公積,企業的自然人股東是否要繳個人所得稅?
附件:無附件
答復機構: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19-12-09
答復內容:
湖南省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問題已收悉。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六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加強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有疑問,歡迎致電12366,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個人所得稅
留言時間:2020-02-12
咨詢對象:江蘇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
1、我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元,a自然人股東持股200萬元,b法人股東持股100萬元。現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300萬元轉增資本,轉增后a自然人股東持股400萬元,b法人股東持股200萬元。請問,本次資本公積轉增資本,a自然人股東是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金額多少?
2、我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元,a自然人股東持股200萬元,b法人股東持股100萬元。現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00萬元轉增為b的資本,轉增后a自然人股東持股200萬元,b法人股東持股200萬元。請問,本次資本公積轉增資本,a自然人股東是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金額多少?
附件:無附件
答復機構:江蘇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2-13
答復內容:
江蘇省12366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屬于上述情況的,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江蘇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個人所得稅
留言時間:2020-02-14
咨詢對象:浙江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
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改制股份公司時,對于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部分,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是否有義務進行代扣代繳?
附件:無附件
答復機構:
答復時間:2020-02-25
答復內容:
浙江財稅12366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該問題已電話溝通并回復。
有限責任公司轉增資本問題咨詢
留言時間:2020-05-09
咨詢對象:福建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
1.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部分能否轉增資本?
2.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股東為自然人的,是否算是個人所得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相應的政策文號是什么?
3.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股東為法人(包括合伙制企業)的,是否算是投資所得?
附件:無附件
答復機構:福建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5-18
答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稅法上并未禁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部分轉增資本,具體情況建議參考相應會計準則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情況需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將股權溢價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確定主體是個人還是企業分別適用個人、企業的規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關于轉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準!感謝您的咨詢,順祝生活愉快!
【精選留言
寧靜致遠:
一個政策,各地解答五花八門,是司法者的問題,還是執法者的問題?
稅道至簡:
對公權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盈余公積和末分配利潤轉入資本公積不用繳個人所得稅,只有轉增股本時才繳個人所得稅,否則會造成重復征稅,轉增資本公積時繳一道稅,下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又繳一道稅。規范任重而道遠,各省稅務機關沒有自行解釋稅法的權力。
"稅"在身邊蔡桂如13901502228:
江蘇最新白頭文件:征,我認為不應該征,如今后轉增股本再征不遲
-作者:
征的考慮主要是對自然人的征管手段跟不上
京蔚:
五花八門,好亂。
回龍覺資深大主覺: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要先視同為分配股息紅利,可是法律規定資本公積不能用做向股東分配。既然規定不能分配為什么要視同?
2.如果有一自然人c股東新增資1000萬元到一公司(原兩位股東a和b皆是自然人),現有兩種方法:方法一是這1000萬元中有559萬元計入c的實收資本,其余441萬元計入資本公積并按現有股比轉增給a、b,那a和b需要交個稅。方法二,是其100萬元計入c的實收資本,其余的90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然后再按現有股比轉增給a、b、c。實收資本的結果與方法一相同,但是這樣是不是c就后邊的資本公積轉增的459萬元交個稅呢?如果交是不是有點說不通呢?
綠色:
亂象叢生
一縷陽光:
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和轉增資本公積各地執行口徑不一。按照實質課稅原則,判斷行為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看是否視同股息紅利分配。因此轉增股本是涉稅行為,轉增資本公積則不是。
叫叫:
每個地方執行口徑不一樣么
霞:
如果轉增股本應該交(非溢價),如果不是不應該交。這樣更合適。
阿q:
亂,說明稅務機關對什么是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根本就不清楚。面對當前會計準則的不斷變化,根本就沒有統一文件規定。不亂才是不常。
成家木橋的成:
浙江財稅12366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該問題已電話溝通并回復。
-作者:
你們浙江經常這樣
-成家木橋的成:
我們會發個函內部參考執行
他山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