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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做生意(稅法部分)

1、美國稅制概覽

美國稅制由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構成,聯邦層面有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國內消費稅、遺產和贈與稅和關稅,州層面有銷售與使用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等,地方層面有財產稅、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銷售與使用稅等。

美國公司所得稅針對美國居民企業的全球所得(特定境外關聯公司的分紅收入除外)和非美國居民企業來源于美國境內的所得征收,美國個人所得稅針對美國公民以及居民外國人的全球所得和非居民外國人來源于美國境內的與在美國經營活動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征收。美國針對個人的稅種主要有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遺產和贈與稅等。

2、來源于美國境內收入的界定

對于赴美投資者而言,一般僅就美國“來源”收入征稅。此處“美國”包含美國的50個州和盛頓特區,不包括波多黎各、關島和其他美屬地。

對于不同類別的收入,在判斷是否為美國來源時,規則不同。受限于各項具體情況的例外,有如下一般規則:

(1)對于利息所得,以債務人住所為判斷標準。因此,由美國公司支付的利息被視作美國來源收入,而由外國公司支付的利息則為非美國來源收入;

(2)對于股息,以分配股息的公司住所為判斷標準。如果由設立在美國的公司支付股息,則為美國來源收入;

(3)對于租房收入,以所適用的房產所在地為判斷標準;

(4)對于專利費和許可費,以使用或開發所在地為判斷標準;

(5)出售個人財產(而非商品)所得通常以賣方住所為判斷標準;

(6)在2017年稅改之前,在美國一個轄區產出而在另個轄區出售的商品,其50%銷售收入將被視作源自產地,50%收入被視作源自出售地(貨物所有權自賣方轉移至買方的地點)。2017年稅改后,所有商品銷售收入都視作完全源自產地。因此,如果商品是在美國境外生產,則被視作100%境外收入。

二、赴美投資者關注要點

1、美國對外國投資者的主要稅收優惠

美國對外國投資者的主要稅收優惠包括:非關聯公司的固定利率利息免稅;除房地產收入外的資本利得免稅;主權基金投資的股息免稅;稅收協定對利息、股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減免優惠。

2、中美稅收協定

中美稅收協定旨在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對于赴美投資者在美涉及投資結構和稅收籌劃有著重要意義。中美稅收協定在美適用僅限于聯邦所得稅,因此中國投資者赴美投資時仍應關注州和地方稅收籌劃。

中美稅收協定約定,對締約國一方(例如美國)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例如中國)居民的股息,可在美國征稅,如果收款人是該股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締約國一方(例如中國)居民公司從締約國另一方(例如美國)取得利潤或所得,該締約國一方(例如美國)不得對該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稅收,但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據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他公司權利與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聯系的除外。

赴美投資者應當重視并有效利用中美稅收協定關于常設機構的規定,在稅收籌劃時注意避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根據中美稅收協定規定的常設機構概念、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者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可以分為場所型、工程型、代理型以及服務型四類(上述四類構成受負面清單規定的例外情況限制)。常設機構是劃分居民國與來源國對跨國收入征稅權的重要考量因素,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決定了來源國征稅權受限制程度的高低,有常設機構則受限制程度較低。

3、投資形式選擇

美國稅法意義上的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有:c型公司(c-corporation),s型公司(s-corporation,要求股東必須為美國稅法意義上的美國居民),合伙(partnership)和可穿透實體(disregarded entity)。這些組織形式在美國稅法上的處理簡單歸納如下表。

實操建議:

(1)一般而言,不建議企業僅在美國設立代表處而不設立法律實體,因為這很可能導致美國將該代表處視作“常設機構”,要求企業就其全球所得在美納稅。

(2)實踐中,赴美投資企業多以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形式設立。llc具備靈活性,可選擇以公司形式納稅或作為穿透實體納稅,并可在選擇之后再進行變更。

4、企業和個人居民身份認定

美國聯邦稅法所規定的美國稅收居民企業,指根據美國50個州的其中一個或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而成立,并向各州(特區)政府注冊設立的按c型公司形式納稅的企業。只要是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設立的企業,即為美國稅收居民企業,不論其是否在美國開展經營活動或擁有財產,也不論其股權是否為美國企業或個人所持有。非c型公司居民身份的認定較為復雜,此處暫不討論。

在判斷非美國籍個人是否屬于美國稅法居民時,美國國稅局適用兩項標準:“綠卡”標準和實質居住標準。綠卡標準即,如果一個外國人持有綠卡,則會被認定為美國稅法意義上的居民。持綠卡的外國人可能會有雙重納稅居民身份,此時,可嘗試根據具體情況考慮以非居民身份納稅的做法。實質居住標準即,該外國個人在當年度居留美國超過31天,且在前兩年內在美國累計居留達183天(累計算法為:當年度居留天數+上一年度居留天數*1/3+上上一年度居留天數*1/6)。實質居住標準有一些例外,如因在美健康出現狀況而無法離開的天數不計入,“更緊密聯系”例外,豁免持a/g簽證的政府人員,持j/q簽證的學生、老師、研究者,持f/j/m/q簽證的學生和赴美參與慈善運動項目而暫時居留美國的專業運動員等。

5、轉讓定價

美國轉讓定價法規旨在限制關聯企業之間的不合理轉讓定價行為,對關聯企業之間的產品買賣、無形資產轉讓與使用、服務交易和借貸交易等所有關聯交易進行內部定價進行約束。這些規定主要希望解決關聯企業通過非市場條款達成交易,從而扭曲應稅收入和抵扣額的問題。“獨立交易原則”和“最佳轉讓定價方法原則”是美國轉讓定價法規的核心原則。如果美國國稅局認定交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將針對單項交易進行處罰。

實操建議:

赴美投資者進行關聯交易的同時,可以聘請第三方中立機構做轉讓定價研究,出具書面報告,以確認關聯交易的定價具備合理性。如果沒有類似報告,則需準備其他書面證據作為佐證,如類似市場上第三方對類似交易的定價。

三、美國2017年稅改

美國2017年稅改是繼1986年頒布實施的《稅制改革法案》后三十年來最大規模的稅改。此次美國稅改旨在簡化繁冗稅制,通過減稅提高美國勞動者的實際收入,為美國企業和勞動者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推動滯留美國境外的利潤回流。赴美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美國稅改帶來的變化并審慎評估其影響,以為在美投資決策做好準備。

1、要點總結

美國2017年稅改中較受赴美投資者關注的要點總結如下:(1)對2018年1月1日前美國公司獲得的境外利潤一次性征稅;(2)2018年1月1日后美國公司的股息改為采屬地征稅制:境外公司向至少控股10%的美國公司股東進行股息分配時,可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形下不納稅,但出售美國境外公司股份的資本利得時,仍需在美納稅;(3)對美國企業源于境外無形資產的收入,減征37.5%,即從21%降為13.125%;(4)對受控外國企業源于境外無形資產的收入要求提前納稅;(5)對關聯公司的反避稅措施;(6)對經營性利息的稅務成本扣除設置限制;(7)對往年累計經營虧損的稅務抵扣進行限制;(8)有形資產投資成本的提前抵稅;(9)c型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率降為21%;(10)個人通過穿透實體取得的收入實行20%減征;(11)個人所得稅率小幅度降低;(12)僅允許扣除州和地方的財產稅、所得稅和銷售稅,扣除限額為10,000美元。

2、“機會區”項目(opportunity zone)

作為2017年稅改的一個小部分,特朗普政府推出“機會區”項目,為在低收入區域的投資活動提供稅收優惠。根據“機會區”項目的規則,將資本投資于獲得認證的“機會區”,在2026年或出售資產前,資本利得將不會被征稅,如果對該項目持有10年,投資基金的任何收益將永久性地免于征稅。赴美投資者在進行投資區域選擇時可關注“機會區”項目認證地區,以便獲得稅收減免優惠。

3、cares法案的稅務優惠

2020年3月27日美國總統簽署實施了《新冠病毒援助、救濟和經濟安全法案》(以下簡稱“cares法案”)。作為2萬億美元援助計劃的重要部分,cares法案為美國企業、個人和家庭制定了多項稅收救濟與稅收優惠措施,包括個人免稅津貼,暫停對公司凈營業虧損使用和結轉的限制,對薪資稅支付延期以及放寬對經營性利息扣除的限制等。詳細表述請見client alert|美國稅務--美國cares法案對企業和個人的稅收救濟與稅收優惠

四、房地產投資

房地產行業一直頗受赴美投資者,尤其是中國投資者青睞。房地產收入是資本利得免稅的一個例外,因此,如何合理設計投資架構,達到省稅目的,是每位投資者都關心的問題。

個人赴美投資者在對房地產項目進行投資時,有時會選擇雙層投資架構,即美國境外持股公司持股美國llc,再由美國llc持有房地產的結構。這種結構在所得稅、贈與稅和遺產稅方面可能給個人投資者帶來相當可觀的優惠。如投資者為非個人,情形將更為復雜,需具體情況具體討論。因具體房地產項目的種類不同,投資結構的選擇也會有不同。如房地產開發項目和租賃項目的架構,就存在顯著差異。

五、兼并與收購交易

1、收購股權還是收購資產?

赴美進行并購交易時,投資者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是:收購公司股權還是收購公司資產與負債?美國稅法針對二者的稅法處理有所區別。很多時候被收購的標的企業不會從跨境投資者角度安排稅法上的理想架構,買方在進行并購交易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適合自己的選擇。

在應稅資產收購交易中,賣方通常保留標的公司未使用的納稅屬性。如果買方希望避免標的公司的納稅屬性,購買資產可能比購買股權更合適,反之,如果買方希望保留標的公司的納稅屬性,則會更傾向于股權收購。

此外,買方可能基于增加標的資產成本基礎的考慮而傾向于購買資產而非股權。

2、“338條選擇”

公司購買者如在一次單獨應稅交易中,或在一個一年內發生的一系列交易中,從非關聯方處購入不低于80%投票權和價值的標的公司股票,則可進行“338條選擇”。

買方可單方面作出“338條選擇”,選擇將交易視作原標的公司出售所有資產,并由“新標的”承擔其所有債務,原標的公司就此次出售確認收益或損失。一般而言,買賣雙方通過協商確定哪一方承擔標的公司資產出售而產生的美國聯邦所得稅負。買方被視作已購入新標的,新標的就視同出售舊標的資產的交易而承擔所得稅。新標的不繼承舊標的的納稅屬性(因而將失去超額虧損或信用結轉等福利),但新標的將會被視作其資產擁有更高的成本基礎,從而享有更高的折舊或攤銷扣除額,或在出售資產時產生較低的所得稅。

2017年稅改暫時允許納稅人抵扣工廠和設備的購置成本,這對買方而言,增加了將收購安排為實際或視同資產收購的激勵。

3、免稅并購交易及一些特殊規則

一些并購交易在滿足特定情形時,標的公司和其股東都可能免稅,例如:標的公司股東在并購交易中取得收購方公司全部或絕大多數股份;換股收購中,收購方公司以有投票權股份交換標的公司80%以上股份;股權換資產收購中,收購方公司以有投票權股份(或加上少量現金或其他財產)交換標的公司絕大多數資產。

在非美國公司收購美國標的公司從而導致轉移美國有形資產到美國境外公司情形下,有一套單獨規則適用。這些規則往往不承認對轉至美國境外的增值資產做非確認處理。當涉及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時,還可能適用其他規則從而使得交易被視作特權許可交易,受轉讓定價規則約束。

六、信托

美國稅法意義上的“美國境內”信托是指一個既受美國法院管轄,同時完全由美國人控制的信托,如兩個條件任一未能滿足,則該被定義為美國境外信托。根據美國稅法,美國境內信托可粗分為委托人信托和無委托人信托。委托人信托可作為穿透體,在信托層面不納稅,由委托人就信托所得納稅;無委托人信托則需在信托層面納稅。信托受益人是否需要納稅取決于其是否為美國稅法意義上的居民。

赴美投資者如有個人財富管理和遺產/贈與稅規劃需求,可考慮在投資架構中納入信托安排。對于信托的稅法處理依受益人和委托人是否為美國稅法意義上的居民而各有不同,赴美投資者在進行信托安排時,應咨詢美國稅法方面的專家根據自身需求和具體情況作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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