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這項稅收風險不可不重視(漏報印花稅風險)
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可以看是否有對應的稅目,稅目往往能反映相應的征收對象,部分納稅人未確認識印花稅的征收范圍,致使自身存在未報、漏報印花稅風險,引起了稅務部門的關注。
案例概況
a是2015年設立的主營業務為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筑幕墻、消防設施等工程的企業,因預繳稅款真實性存疑,稅務人員對其涉稅情況展開了風險核查。
核查人員在查看納稅人2016-2018的申報記錄時,注意到該納稅人在這三年均無印花稅申報記錄,不符合常理。
核查人員詢問該企業財務人員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購銷合同等是否有按規定申報印花稅,企業人員回復因公司業務量較小,沒有請專業的會計,不知道這些合同需要申報印花稅。
核查人員為企業人員詳細講解了《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及《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等相關政策文件,告知企業經常會簽訂的諸如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并耐心指導企業進行自查補稅,最終企業承認自身存在未按規定申報及繳納印花稅的行為,并補繳2016-2018年印花稅、滯納金及罰款。
1、風險提示
印花稅金額雖小,影響企業納稅信用事大,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產權轉移書據;
-營業賬簿;
-權利、許可證照;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企業簽訂或取得相應應稅憑證時,應及時申報及繳納印花稅,避免涉入稅務風險。
2、政策鏈接
《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及《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