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企業所得稅之名,行個稅“經營所得”之實(工會經費、福利費、職教費)
經營所得算個稅卻比較特別。你會發現,在可以扣減的東西里面,多了很多“企業所得稅”里,才能看到的扣減內容:工會經費、福利費、職教費、業務活動費、廣告宣傳費等等。這些費用,看上去和自然人的個稅關系似乎不大,但經營所得是個例外。
個體戶:借企業所得稅之名,行個稅之實
眾所周知,個體戶不交企業所得稅,只交個稅。
個體戶算個稅,業主和員工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個體戶所得中,為自己干的業主,如果在個體戶里拿工資,這個工資計入個體戶經營所得,不得在個稅稅前扣除;為個體戶打工的員工,工資計入個體戶的工資薪金成本,可以在個稅稅前扣除。
如果是個人或者是雇員,這些自然人就沒有工會經費、福利費、職教費、業務活動費、廣告宣傳費等組織費用的問題。
但你會發現,個體戶好歹算個組織,也就有了上述組織費用問題。這些組織費用,參照企業所得稅模式,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在一定的限額內,是可以個稅稅前扣除的。
例如政策規定:個體工商戶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所謂:“借企業所得稅之名,行個稅之實”。
所以常常會出現業主私人干的事情和個體戶業務上的事情,費用混起來說不清楚的情況。
公私混用費用說的清楚時,屬于業主私人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視同經營所得。
公私混用費用說不清楚時,可以稅前扣除說不清楚費用總額的40%。個人覺得這是國家政策對個體戶的一種“照顧、扶持”。而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和個人獨資企業就沒有這樣的“照顧”了(北大2020年最新報告:全國個體戶總量9776萬戶,解決了2.3億人就業,個體經營戶2019年創造了驚人的交易量:全年營業額達13.1萬億元,相當于2018年全國同期社會零售總額38.1萬億元的34.4%;全年產生839億筆交易,平均每天2.3億筆)。
合伙企業:其實什么稅都不交,算法上卻在大亂斗
合伙企業不用交任何所得稅。是的,您沒有看錯,合伙企業既不用交企業所得稅,也不用交個人所得稅。原因在于,合伙企業是 “稅收透明體”,具有導管的作用。那誰來交所得稅呢?每個合伙人來交。合伙企業直接按照合伙企業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直接分配穿透至個人合伙人以及企業合伙人分別繳稅:個人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合伙人繳納企業所得稅。
先分后稅,分的是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好歹名字上帶“企業”二字,算是個組織,有組織就有組織費用。合伙企業組織費用也和個體戶一樣,參照了企業所得稅,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在一定的限額內,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因為是先分后稅,所以這些稅前扣除的組織費用,自然也分給了各個合伙人,無論是企業的,還是個人的。
也可以這么說:合伙企業中,個人合伙人的組織費用稅前扣除亦是“借企業所得稅之名,行個稅之實”。這里容易交叉的是: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看到的是企業,又用到企業所得稅的算法,但交的卻是個稅,有的朋友就容易分不清楚了’。
計算完應納稅所得額后,算應納稅額的方式,也會出現交叉亂斗。
例如: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后,還可以選擇:要么按經營所得的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要么按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獨企業:共性上的個性
個人獨資企業,不交企業所得稅,只交個稅。同樣個獨企業好歹也算個組織,有組織就會有組織費用。
個獨企業的個稅征收方法有二種:一種是查賬征收,適用于會計核算比較齊全的,另一種是核定征收。當然,選啥都是稅局說了算。
查賬征收下,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也和個體戶一樣,企業所得稅才會考慮的組織費用在一定限額內,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