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任職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勞務報酬所得)
一、退休再任職按“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對于“退休再任職”人員的范圍做了非常嚴格的限制性規定,要求必須同時達到四項規定才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只能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上述規定和人社部的解釋,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而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不能再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因此,退休人員不可能再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只能簽署雇傭協議。
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員只有嚴格滿足稅法的條件才需要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按兩種不同項目計稅差別在于:按“工資、薪金所得”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的費用,但是收入額不能扣除20%;按“勞務報酬所得”每月不能扣除5000元費用,但是收入額可以打八折,如果次年再按照綜合所得進行匯算的話,比按“工資、薪金所得”稅負還低。
二、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期間工資薪金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比如,我們尊敬的袁隆平院士、鐘南山院士等杰出人才,應該就屬于這類情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補充規定: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七)項中所稱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
1.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
2.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準執行: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第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高級專家從兩處以上取得應稅工資、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稅法規定應當自行納稅申報的其他情形的,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009年之前的解答——
取得離退休補貼是否繳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