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的賬務調整(匯算清繳)
由于在上年末,對于“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是在會計利潤基礎上簡單調整后計提的,其結果與匯算結果可能存在不一致。因此,匯算清繳后企業多數情況下是需要進行賬務調整。
一、賬務調整前先分清自己企業適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
進行賬務調整,我們必須先分清楚自己企業適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是什么,否則就會出現“張冠李戴”的笑話。
目前企業適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有三類,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前,必須在《a0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中選擇企業適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截圖如下:
根據該表的填報說明,107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類型代碼表如下:
本文主要討論企業的賬務處理,對于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匯算清繳后的賬務調整暫不涉及。
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既不確認遞延所得稅,又不進行追溯調整。因此,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賬務調整相對簡單。無論是匯算結果應該是補稅還是退稅,調整時科目都全部計入“所得稅費用”科目就行:1、需要補稅時,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需要退稅或原計提多了的,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貸記“所得稅費用”。實際補稅或退稅時,一方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一方記“銀行存款”。
由于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賬務處理簡單,不是本文重點,后續內容主要以《企業會計準則》內容為準(企業會計制度的賬務基本類似,可參考)。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可能存在的情況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可以延后至次年的5月31日前,企業年終賬務處理是不可能等到匯算清繳完成后才進行,一般都是在年終時根據企業利潤情況和初步的稅會差異納稅調整情況,先預計企業所得稅應交數計入“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然后次年5月31日前進行匯算清繳。經過仔細填報申報表和對稅會差異進行清理并進行納稅調整,匯算結果可能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企業應交數與計提數剛好相等(概率較低);
第二種情況:企業應交數小于計提數;
第三種情況:企業應交數大于計提數。
后兩種情況肯定都需要進行賬務調整,第一種情況也可能需要進行賬務調整的。
三、會計處理與稅務規定差異的分類
適用《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需要區分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還需要對暫時性差異區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因為不同的稅會差異可能意味著不同的賬務調整。
(一)永久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內,由于國家會計制度(準則)和稅法規定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永久存在,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抵銷。
有些會計報表上確認的收入或期間費用,在稅法上則不屬于應稅收入或稅前扣除費用;而有些財務報表上不屬于收入的項目,在稅法上卻作為應稅收入;有些財務報表不存在的費用,在稅務上卻可以扣除。
目前的永久性差異主要有:
1.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帶來的收入與費用(扣除)差異,包括:
(1)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等;
(2)減計收入,包括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等;
(3)所得減免和加計扣除等,包括農、林、牧、漁業項目,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
2.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費用或損失,包括超標的職工福利費、廣宣費等。
3.稅法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支出,包括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等。
(二)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而產生的差額。因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在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債務的期間內,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或減少并導致未來期間應交所得稅增加或減少的情況,形成企業的資產或負債,在有關暫時性差異發生當期,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除因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以外,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也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通俗講,是指按稅法處理上本年度不用納稅或少交稅,但在以后年度要產生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比如固定資產在本年度采用一次性扣除,就會產生本年度少納稅,但是以后年度會因納稅調整而產生補交這部分少交的稅款。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通俗講,是指稅法上本年度要納稅或多交稅,但在以后年度可抵扣稅額的暫時性差異。比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本年度超標,超標部分在本年度會因納稅調整而需要多交稅,以后年度會因該超標部分稅前扣除而在以后年度少交稅,相當于本年度多交稅部分而在以后年度進行了抵扣。
四、盈利企業的賬務調整
下面分幾種情況介紹企業所得稅匯算后的賬務處理(注:在以下所有情況的差異處理中,其差異均是指企業在納稅年度的年底計提應交所得稅時未予以考慮或少考慮的那部分):
(一)對永久性差異的賬務調整
1.當應納稅所得調增額大于調減額時,按兩者之差做如下處理:
第一步:補提“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第二步:追溯調整(沖減多計提的“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盈余公積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案例-1】匯算清繳發現永久性差異中應納稅所得調增額大于調減額的賬務調整
資料:甲公司2020年5月31日,對其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了匯算清繳。通過匯算清繳發現以下事項:
1.違反環境保護法,被當地環保金罰款50萬元;
2.企業研發費用中有40萬元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加計扣除比例75%)。
假定甲公司除上述稅會差異外不存在其他差異;甲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25%;2019年度共計計提企業所得稅100萬元并已經全部申報預繳,其“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在2020年5月1日的余額為0。
假定甲公司盈余公積按照凈利潤的10%計提。
問題:甲公司匯算清繳后的賬務調整
解析:
(1)稅務處理
違反環境保護法罰款不得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增;研發費用可以按75%扣除,應做納稅調減。案例所涉及到兩處差異均屬于永久性差異,只會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影響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金額=50-40*75%=20萬元
應補繳企業所得稅=20*25%=5萬元
(2)賬務調整
第一步:補提“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5萬元
第二步:追溯調整,沖減多計提的“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5萬元
盈余公積 0.5萬元(5*1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萬元
2.當應納稅所得調增額小于調減額時,按兩者之差做如下處理:
第一步:沖減多計提的“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用紅字或負數)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第二步:追溯調整(補計提的盈余公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盈余公積
【案例-2】匯算清繳發現永久性差異中應納稅所得調增額小于調減額的賬務調整
資料:a公司2020年5月31日,對其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了匯算清繳。通過匯算清繳發現以下事項:
(1)違反環境保護法,被當地環保金罰款40萬元;
(2)企業研發費用中有100萬元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加計扣除比例75%)。
假定a公司除上述稅會差異外不存在其他差異;甲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25%;2019年度共計計提企業所得稅100萬元已經全部預繳,其“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在2020年5月1日的余額為0。
假定a公司盈余公積按照凈利潤的10%計提。
問題:a公司匯算清繳后的賬務調整
解析:
(1)稅務處理
違反環境保護法罰款不得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增;研發費用可以按75%扣除,應做納稅調減。
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金額=40-100*75%=-35萬元
應退預繳的企業所得稅=35*25%=8.75萬元
(2)賬務調整
第一步:沖減多計提的“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8.75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75萬元
第二步:追溯調整,補計提“盈余公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75萬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875萬元
盈余公積 0.875萬元(8.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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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的賬務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