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不動產租賃業轉售電之 (增值稅處理)
甲公司為不動產租賃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房租符合簡易計稅條件,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區域內水電費由承租方自行負擔,并向甲公司繳付。
本月用電21594千瓦時,其中:承租商戶用電18000千瓦時,公共區域等自用電3594千瓦時。
甲公司取得供電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主要內容如下:
實務中,增值稅處理將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一、甲公司向商戶收取的電費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因此,甲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承租方收取的電費,屬于轉售電業務,應當確認收入繳納增值稅。
如果供電公司將發票直接開給承租商戶,甲公司代收電費時,將該發票轉交商戶的,屬于代收代付,不繳納增值稅。
二、甲公司能否向承租戶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
參照福建省稅務局2018年10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答復,農村電網維護費應由國網福建省電力公司及其下屬各分公司負責收取,并按規定免征增值稅。物業公司不應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應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上網電價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甲公司向商戶收取的電費應當按照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不能扣除農村電網維護費,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實操中,在電費不加價的前提下,為了確保租賃雙方利益均不受損,建議甲公司以不含稅單價合計數計算應收取的電費金額和稅額。
三、甲公司取得的電費是否涉及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一)項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甲公司本月公共區域等自用電3594千瓦時,用于簡易計稅的不動產租賃項目,因此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
四、甲公司進項稅額轉出是否依銷售占比計算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本案例中,甲公司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屬于無法劃分,因此不適用上述銷售額占比方法,而應當按照自用電3594千瓦時據實計算進項稅額轉出。計算過程如下:
轉出進項稅額=0.556757408元×3594千瓦時×13%=260.13元
可抵扣進項稅額=0.556757408元×18000千瓦時×13%=1302.81元
五、甲公司轉售電抵扣進項稅額能否加計抵減
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加計抵減,對于納稅人行業的認定,以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比是否超過50%為標準,而對于銷售額,并沒有規定簡易計稅的銷售額不納入計算。因此,如果甲公司租賃業務的銷售額超過全部銷售額的50%,即屬于現代服務業,其包括電費在內的進項稅額可以享受加計10%的優惠政策。
六、甲公司收取電費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甲公司向承租商戶收取電費時,可以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