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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加計扣除實務中需注意 (的幾個事項)

  一、人員人工費用之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以下簡稱2017年40號公告)規定: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人員人工費用是研發項目(委托外部研發項目除外)必不可少的費用,根據上述規定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是可以參與加計扣除的。因此,通過勞務派遣外聘研發人員參與研發活動,其工資薪金不管是納稅人直接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還是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均可作為加計扣除基數。但是,要注意保留以下資料:

  (1)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取得勞務費發票。勞務用工協議(合同)中注明的工作范圍要和研發活動相關。

  (2)參加研發活動的考勤記錄(工時記錄)。

  (3)工資薪金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要向勞務派遣公司索要實際支付的憑據。

  上述3項資料筆者認為是確認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納入加計扣除金額的基本佐證資料,應作為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留存備查資料保存。如果缺失,將無法證明該費用實際發生或者與研發活動相關,從而影響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

  二、直接投入費用之租賃費

  2017年40號公告規定:直接投入費用,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直接投入費用是研發項目費用歸集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根據上述規定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是可作為加計扣除基數的。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的研發活動因研發需要租賃施工設備(并配備操作人員)發生的費用,未取得租賃費發票,而是取得建筑服務發票,是否能確認為租賃費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卻存在一定爭議。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納稅人支付的租賃費在發票上就體現為建筑服務了,而建筑服務并不在2017年40號公告列舉的可加計扣除費用范圍內。

  針對這種情況,有兩種處理口徑:

  口徑一:該費用不能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原因是2017年40號公告列舉的研發費加計扣除范圍并不包括建筑服務。

  口徑二:該費用可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因為,該項業務實質上屬于經營性租賃,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屬于2017年40號公告列舉的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在研發費加計扣除范圍內。

  筆者認同第二個口徑,原因如下:

  1.租賃與建筑服務對所涉及施工設備的使用方法不同

  租賃情況下,所租賃施工設備如何使用,是由研發項目組根據項目需要進行安排的,什么時候上幾臺設備、完成什么任務、完成標準,均按承租人指令完成;而建筑服務情況下,則是由施工方根據承攬的業務,由施工方自行安排使用設備,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約定事項,即為完成任務。

  2.租賃與建筑服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租賃情況下,出租方所配備人員根據承租方指令操作設備開展工作,由此出現的施工事故應由承租方負責;而建筑服務情況下,由施工方自行安排設備施工,操作人員出現的施工事故應由施工方負責。

  3.將租賃認定為建筑服務只是增值稅的口徑,而不是企業所得稅的口徑。

  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只是增值稅處理的口徑,而研發費加計扣除是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事項,不能因增值稅認定是建筑服務,企業所得稅就也認定是建筑服務。

  綜上所述,納稅人因研發項目需要,而租賃施工設備(配備操作人員)發生的費用,雖然取得的是建筑服務發票,未取得租賃費發票,但筆者認為不能因此而否認租賃業務的實質發生,進而影響加計扣除基數的確認。

  三、設計費與委托外部研發費用如何區別

  研發費加計扣除中,與研發項目相關的設計費是按發生額10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但是,委托外部研發費用卻是按發生額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兩者有20%的差額。

  設計費和委托外部研發費用大部分是委托科研院校完成,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是作為設計費核算還是作為委托外部研發費用核算,往往容易判斷錯誤。如何準確判斷,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判斷:

  1.看簽訂的是技術服務合同還是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受托方依托自身掌握的成熟技術,可以為多個客戶重復提供相同的服務而簽訂的合同,應作為設計費核算;

  技術開發合同,則是受托方自身沒有成熟的技術,接受委托后,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根據委托方的需求進行研究開發,然后將技術成果提交給委托方而簽訂的合同,應作為委托外部研發費用核算。

  2.看技術成果所有權的約定條款

  設計費技術服務合同中,由于是受托方運用已掌握的技術為委托方提供的技術服務,不需要約定有關知識產權的歸屬條款,這種情況下,應作為設計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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