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交納的建筑 (工程一切險),稅收上咋處理
何謂建筑工程一切險?建筑工程一切險,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裝飾物料、設備等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承擔的主要責任包括:(1)洪水、地震、暴風雨、山崩、凍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2)爆炸、空中飛行物體的墜落、火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3) 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過失、惡意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一、增值稅的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在實際中,為建筑工程投保,向保險公司交納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費的,有的是施工企業,有的是建設企業。
施工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交納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費,是為了避免或者減少因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造成在建筑施工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損失。倘若施工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了建筑工程一切險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又不屬于上面政策中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因此可以抵扣。
如果建設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交納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費(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施工方提供清包工建筑服務或者甲供工程建筑服務情形下),按照上面的政策規定,倘若建設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建造的建筑物,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取得的建筑工程一切險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除此之外用途的,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所得稅的處理
《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令),該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43號文件。因此,自2015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比照35號令的規定確定。
第35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裝飾物料、設備等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建筑工程一切險屬于財產保險范圍。根據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無論是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人制企業,還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其交納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均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或者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印花稅的處理
《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規定,財產保險合同的稅率為保險費的千分之一,不包括再保險合同。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37號)?第二條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的貼花問題規定,目前,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規定計稅貼花。其中,家庭財產保險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可分別按個人投保金額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