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下經營租賃費用的 (財稅處理方式)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取消了承租人關于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分類,要求承租人對所有租賃(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并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費用。這就使得租賃費用在稅法上和會計上的處理上產生了差異。今天,小必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經營租賃模式下,租賃費用在新會計準則和稅法上的處理有何不同?又該如何調整呢?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新會計準則下關于租賃費用的會計處理方式。
會計處理方式
使用權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該成本包括:(1)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2)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相關金額;(3)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十六條、十七條
簡單來說,即按照截止租賃合同到期日的租金總金額的折現值及相關費用作為使用權資產的初始成本,其與總租金付款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相應的會計分錄為:
借:使用權資產
借: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租賃負債
租賃期開始后,按照折舊規定,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并且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計算租賃負債在租賃期內各期間的利息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相應的會計分錄為:
(1)支付租賃款時:
借: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貸:銀行存款
(2)攤銷利息支出:
借:財務費用
貸: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3)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
貸: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然而在稅法上,并未頒布對于租賃費用適用新會計準則的處理政策,因此,目前仍應按照稅法現行規定進行處理,這也就形成了稅會差異,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應進行納稅調整。
第四十七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由于在稅法上,并未引入使用權資產這一概念,且稅前扣除項目中也并不包括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費用這一項目,適用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調增計入當期損益的使用權資產折舊及利息攤銷金額,并且調減實際支付的租賃費用。
可能會有人問了,租賃到期以后,綜合所有年度可以扣除的租賃費用在稅會上其實都是一致的,何必要多此一舉,進行調整呢?
小必提醒您:
新會計準則下,由于利息費用的攤銷計算方式使得每一期間進入損益的租賃費用(使用權資產折舊+利息費用)呈現不均勻性,即前期分攤的利息費用較高,后期較低,這也就使得和稅法上均勻扣除的規定相比,會計處理下的租賃費用在前期扣除金額較大,后期金額較小。因此假如不對其作出納稅調整的話,會使得前期的所得稅扣除金額偏大,應納所得稅額減少,極可能造成稅源流失,存在一定的風險。
此外,對于使用權資產的調整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的填報問題上,也有不同的說法,為了方便理解,我們舉一個例子來進行說明。
假設a企業2021年就某一房屋與出租人b企業簽訂了為其5年的租賃協議,合同約定租金按年支付,年租金為50000元(不含稅),a企業按照新租賃準則的要求對其進行賬務核算,確定的年折舊率為5%。
a企業對該項使用權資產進行了后續計量:
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時,則應調增計入損益的折舊額43294.77元及利息費用10823.69元,調減實際支付金額50000元,綜合納稅調增4118.46元。那么填報時應如何進行申報呢?
有說法認為可以將使用權資產折舊的調整在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中進行申報:即將使用權資產的會計折舊填列在長期待攤費用-其他中,且稅收折舊審定為實際支付金額50000元,調減6705.23元,在扣除類-其他中對計提的利息費用調增,即調增10823.69元,匯總納稅調增4,118.46元。
但由于在a105080表中并無披露使用權資產折舊的說明,因此也有說法認為,直接將使用權資產折舊分類為租賃費,調整事項直接在扣除類-其他中進行調整。(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