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在上海的外地分公司延期申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稅 (款怎么計)?
是嗎?這家企業是不是在我市設立的分公司,它的總公司是不是在上海?小姐姐問道。
是的!是的!就是這樣的。我們公司總部在上海,突然出現疫情,讓公司職員一下子全都在封控狀態,各種資料都在公司,5月底前是怎么也沒辦法按期辦理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這不上海市稅務局將2021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納稅期限延長了一個月,到6月30日嘛,總公司讓我們到本地稅務局辦理延期申報。旁邊的企業人員馬上說到。
小姐姐,你咋就知道他們單位是分支機構,總公司還在上海?
你呀,學習文件就只會背不會用,你想想昨天咱們學習過的文件里面是不是有一份通告啊,你不會是因為看到上面寫著上海市,你就沒仔細看吧。小姐姐隨手就用手機打開一個網頁,來,你看看這個,注意看看第三條。
小稅官一看,原來是上海市稅務局在官網上發布《關于延長2021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納稅期限的通告》,將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6月30日,第三條規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本市總機構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因本市總機構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在當地無法按期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可以在當地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納稅期限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
原來是這樣。不過上海市稅務局的這份通告我們能用嗎?
當然能用,《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納稅人的延期申報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也就是納稅申報期限內提出來,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還可以延期辦理。對這家企業來說,受疫情影響總機構不能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是不是客觀存在的不可抗力?總機構不能按期年度申報,影響到分支機構也不能按期辦理年度申報,對分支機構來說同樣也是不可抗力,是符合稅法規定的,當然能延期。
哦,是這樣啊……
這時候小姐姐又說了《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申報還有什么規定呢?
小稅官思考了一會說我知道,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這家企業需要預繳稅款!對了吧!
看著小稅官期盼的樣子,小姐姐笑笑說確!回答得很不錯。不過,我要再問你一個問題,分支機構申請延期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預繳稅款該繳多少呢?
不就是按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直接查到企業上一次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金額,然后按那個預繳就ok了。
這個真不是這么簡單的。小姐姐放下手中的活,望著小稅官說。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對于這家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延期申報,其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按照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報稅額計算出應預繳的稅額,一種按照2022年1月企業申報的上年四季度的預繳稅款確定。那么究竟按哪個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預繳呢?
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應當是和延期申報的稅款屬性一致,比如說增值稅,如果是按月申報的一般納稅人,5月份如果需要延期申報,不僅需要在5月納稅申報期限前提出申請,更是要按照上個月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預繳稅款,如果上個月增值稅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繳納的稅額是0,那預繳也按0元處理。這是因為對于增值稅來說,每次申報的屬性都是一樣的。
但是企業所得稅不是,它有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如果是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的延期,應該就近找到上次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按照預繳申報的稅額直接預繳;如果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延期,應按照企業上年年度申報情況計算預繳。
所以,對于這家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延期,應該按上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金額計算應預繳的稅額,等年度申報后多退少補。具體的計算步驟如下:
一是按照上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確定為本年年度申報預繳稅額的計算基準,比如說500萬元。
二是按照上年度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本年度應預繳的所得稅額,按上例本年就是500*25%=125萬元。
三是將計算的本年度應預繳的所得稅額減去已經分期預繳的所得稅額,確定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如該分公司2021年1-4季度分別預繳了10萬元,30萬元,23萬元,29萬元,計算可得33萬元.
當然,如果企業在2021年度發生了重大事件,對企業產生較大影響的,如該公司是制造業企業,2021年研發投入2000萬元,企業符合《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標準由75%提升到100%,直接對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產生重大影響。這時,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核定預繳稅額。
關于延期申報的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可以看看凡人老師以前寫的一篇推文《凡人說稅:延期申報的這些坑你都陷進去幾回?》。
好的。我知道了,這就為企業辦理相關事項去。
延期申報的這些坑你都陷進去幾回?
時近年關,報表、總結、分析、報告、調研……百事纏身小會計們、小稅務們,難得有時間喘口大氣。凡人也是一樣,每天都匆匆忙忙,連更新凡人小站的時間都擠不出來。就在前幾天,凡人也聽到某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后,經批準同意其延期申報許可,凡人隨口一句:該企業向地稅申請延期申報許可沒有?得到的回答,讓凡人大吃一驚,該企業不僅沒有向地稅同步申請延期申報許可,其當月應納地方各稅已全部申報入庫了。
這也能行?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延期申報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僅是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稅務機關的一項重要風險事項,里面的很多坑,一不小心就會陷進去。一般來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只有會計核算沒有完成、或是納稅申報無法按期進行時,才可以申請許可。凡人以為申請延期申報,必須注意以下六個問題:
問題一:誰是許可申請人?
申請對象可以是納稅人也可以是扣繳義務人。只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都可以申請延期申報。對于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可以申請延期申報,但是不能申請延期繳納。
問題二:誰是許可實施機關?
隨著征管體制改革、放管服改革、國地稅合作深入推進,很多地區成立了納稅服務局(分局),專門為納稅人提供辦稅服務,實現納稅人依申請事項的廳進廳出,其中受理許可申請,就是其中之一。那么辦稅服務廳所屬稅務局(分局),可不可以做出許可決定?
當然可以。延期申報許可實施機關是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對于延期申報許可申請來說,只要是可以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就可以批準,而無需像延期繳納稅款許可申請那樣,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
問題三:要注意哪些期限?
一是申請期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請延期申報許可,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簡單地說,就是在納稅人申報期限內提出。納稅人的申報期限不能分稅種確定,納稅人當月應申報稅種是多個的,按當月應申報稅種中申報期限最早的那個確定申請期限。對于因不可抗力申請延期申報的,申請期限可以延期,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二是審批期限。《稅收征管法》沒有明確規定延期申報申請審批時限。延期申報自2014年列入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后,其審批期限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當場作出;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是延期期限。延期期限有多長,在《稅收征管法》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應視延期申報的困難事項的情形來適當裁量。凡人認為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困難,許可期限不宜超過一個申報期;對于不可抗力的困難,視困難情形核準延期期限,如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等遭受強烈地震災害地區延期申報納稅的通知》(國稅函〔2008〕409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其應繳納的稅款,可以延期繳納。延期時限由各省市在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自行核準。核準期限屆滿,因災情影響仍無法常繳納稅款的,應上報稅務總局。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不罰款。
問題四:什么樣的困難才是真的確有困難?
延期申報中,最重要的是申報!只有因種種原因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是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確有困難,才可以依法申請延期申報。困難是隨著社會發展進步而在不斷變化的。那么什么樣的困難才是真的困難呢?
在目前看,這樣的困難只能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無法申報;二是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扣押、封存了賬簿憑證資料,導致無法申報;三是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無法申報;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而以前常用的負責人、會計在外出差未回理由,已經隨著互聯網、移動通信、跨區域業務通辦等信息技術進步和納稅服務水平提升,而不再成為理由。需要注意的是,企業資金困難也不能成為納稅人延期申報的理由。
問題五:國稅地稅需要同步申請延期嗎?
延期申報的情形不外乎兩種:一是會計核算沒有準確寫成,二是納稅申報無法按期進行。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后,每個納稅人都是共管戶,無論是哪一種情形的延期申報,納稅人的國稅、地稅稅種都同時無法按期申報,不可能出現凡人聽到的那樣的情形國稅延期申報,地稅常申報的悖論。而對于延期申報,需要納稅人同時向國稅、地稅同步提出許可申請。
問題六:該如何預繳稅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請延期申報許可時,需要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納稅期內預繳稅款,預繳稅款金額一般有兩種確定方式,一是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預繳,一是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稅務機關在審核延期申報時,要結合納稅人本期經營情況來確定預繳稅額,對于經營情況變動大的,應合理核定預繳稅額,一方面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一方面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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