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屬 (于稅收優惠嗎)?應如何 (進行納稅調整)
筆者認為,要想弄清楚網友的疑問,應該從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開始,梳理清楚政府補助涉稅處理背后的原理,才能真理解這個問題。
01、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通常在滿足補助所附條件時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
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有兩種方法:一是總額法,將政府補助全額確認為收益;二是凈額法,將政府補助作為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所補償費用的扣減。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支。
通常情況下,若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費用是營業利潤之中的項目,或該補助與日常銷售行為密切相關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等,則認為該政府補助與日常活動相關。與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通常由企業常規經營之外的原因所產生,有偶發性的特征。
02、政府補助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對于政府補助的處理,稅法上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企業將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政府補助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得扣除,同時如果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額;
3、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03、政府補助的案例分析
依據上述稅收政策規定,我們能得出什么結論呢?
【案例】2019年12月5日,政府撥付品稅閣公司450萬元財政撥款(同日到賬),要求用于購買大型科研設備1臺。2019年12月31日,該企業購入大型設備(假設不需要安裝)并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實際成本為480萬元,其中30萬元為自有資金支付,使用壽命10年,采取直線法計提折舊(假設無殘值)。
2021年12月31日,該企業出售了這臺設備,取得價款400萬元。企業采取總額法核算政府補助,假定不考慮設備購進及轉讓過程中的其他稅費等因素,現區分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兩種情形,分別做納稅調整如下:
第1步:2019年12月5日實際收到財政撥款確認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4500000
貸:遞延收益 4500000
應稅收入處理:企業應與年度申報所得稅時通過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一次性調增所得額450萬
不征稅收入處理:政府補助不影響損益,故不作調整
第2步:2019年12月31日購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 4800000
貸:銀行存款 4800000
第3步:自2020年1月起每個資產負債日計提折舊,同時分攤遞延收益
(1)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37500(45000000/120)
貸:其他收益 37500(45000000/120)
應稅收入處理:應政府補助在收到時已做納稅調增,為避免重復征稅,后期財務上確定的其他收益3.75萬元做調減。
不征稅收入處理:因符合不征稅收入的三個條件,財務上分期確認的其他收益3.75萬元,做納稅調減處理。
(2)計提折舊
借:研發支出 40000(4800000/120)
貸:累計折舊 40000(4800000/120)
應稅收入處理:設備折舊允許扣除,不做納稅調整
不征稅收入處理:設備折舊不允許扣除,各月研發支出中3.75萬元(注:只能是補助收入450萬對應的折舊3.75萬,不是4萬!)在申報時須通過《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表》做納稅調增處理。
4、2021年12月30日出售設備,同時轉銷遞延收益余額(假設不考慮增值稅)
(1)轉銷遞延收益余額
借:遞延收益 3600000
貸:其他收益 3600000
應稅收入處理:由于政府補助已于實際收到時做納稅調增,為避免重復征稅,本期其他收益360萬元做納稅調減處理。
不征稅收入處理:因符合不征稅收入的三個條件,本期其他收益360萬做納稅調減處理。
(2)出售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理 3840000
累計折舊 960000
貸:固定資產 4800000
借:銀行存款 40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3840000
資產處置損益 160000
應稅收入處理:固定資產凈值384萬元允許扣除,不做調整
不征稅收入處理:固定資產凈值中384萬元中的360萬元(450/480*384)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所得額360萬元。
兩種方式下,從財政撥款到賬日至資產出售日所得稅數據的比較如下圖:
注:logo遮擋處為370
參照上圖,通常情況下我們可以得出二個基本結論:一是無論做應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從資產購置到處置整個生命周期來看,納稅調整累計數均等于0,即累計納稅調增額=累計納稅調減額;二是無論做應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從資產購置到處置整個生命周期來看,兩種情況下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完全相等(均等于會計損益),唯一的區別就是前者提前納稅,后者遞延納稅。
為什么會有上述二個結論?究其核心原理是因為不征稅收入不屬于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因此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不會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它也不屬于稅收優惠,故不能給納稅人帶來所得稅稅負的變化,累計納稅調整額等于0。同時,政府補助如果做應稅收入,總體處理思路是先調增后調減;如果做不征稅收入,總體處理思路是先調減后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