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14個稅目及其子 (目法定范圍)
最新頒布的印花稅法確定印花稅有14個稅目,分別是: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證券交易。
小編特地登錄電子稅務局將實際申報時的情況截圖為大家展示。
一、借款合同
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
稅率: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
二、融資租賃合同
稅率: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
《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買賣合同
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
稅率:價款的萬分之三
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這里的動產主要包括: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比如飛機、船舶、汽車、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企業產品、材料等。
四、承攬合同
稅率:報酬的萬分之三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根據《中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條,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五、建設工程合同
稅率:價款的萬分之三
由于一項工程的建設需要經過勘察、設計、施工等若干過程才能最終完成,所以,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勘察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般應當由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調整發包人與受托地質工程單位之間關系的依據。
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一是初步設計合同,即在建設工程立項階段承包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而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二是施工設計合同,是指在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具體施工設計達成的協議。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裝兩方面內容,這里的建筑是指對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等設施的裝配。
六、運輸合同
稅率: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三
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不包括管道運輸合同)。
多式聯運合同,又稱混合運輸合同,是指用兩種以上不同的運輸方式運輸的合同。
七、技術合同
稅率: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萬分之三
不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章的相關規定,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八、租賃合同
稅率:租金的千分之一
凡是當事人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臨時使用、收益而無須取得所有權,并且該物不是消耗物時,都可以適用租賃合同。
租賃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租賃合同包括房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范本、房屋租賃合同、汽車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等。
九、保管合同
稅率:保管費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倉儲合同
稅率:倉儲費的千分之一
《中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十一、財產保險合同
稅率: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協議。財產保險合同主要以補償或者填補財產的實際損失為目的,也被稱為損失保險,因而貫徹損失填補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在保險法尤其是財產保險制度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保險金額的確定、超額保險的禁止、復保險的分攤以及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都是依據損失補償原則而產生。
十二、產權轉移書據
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1、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稅率:價款的萬分之五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稅率:價款的萬分之五
3、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價款的萬分之五
4、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價款的萬分之三
十三、營業賬簿
除記載資金賬簿外,其他營業賬簿不征收印花稅
稅率: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十四、證券交易
稅率: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基金和債券不征收印花稅
對于證券交易,依然延續財稅明電20082號以來的單邊征收的原則,僅對出讓方征收。《暫行條例》的頒布早于證券交易印花稅稅收政策(自1990年7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晚于《暫行條例》頒布的時間1988年。)為此,本次印花稅立法,明確將證券交易寫進印花稅法。根據《中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包含,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而印花稅法中的證券交易僅指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對于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資管產品等其他證券,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對于境外交易的證券,亦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來源:稅屋整理
印花稅法實施中的十個關鍵詞
關鍵詞1:機構所在地
《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這一條很重要。實務中,很多建筑企業在異地施工時,以往都是在施工地預繳稅款時一并申報繳納了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稅。但是印花稅法實施后,建筑企業不論在哪里施工,都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還有,企業出租的不動產在異地的時候,同樣也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只有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時,才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申報繳納印花稅。
關鍵詞2:境外
這里需要注意兩個境外的規定,一是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具體情形,二是境外納稅人的繳納方式。
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具體情形
印花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為便于征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以下簡稱22號公告)對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進一步明確,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稅憑證的標的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憑證的標的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
3.應稅憑證的標的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其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
4.應稅憑證的標的為服務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以上四種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但要注意完全在境外使用和完全在境外發生兩種情形除外。
境外納稅人的繳納方式
印花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電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概括來說,境外納稅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扣繳印花稅,向其機構所在地(居住地)申報繳納印花稅;沒有代理人的,應當在上述地點自行申報。
關鍵詞3:納稅期限
印花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印花稅法實施后,原來按月申報的納稅人,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22年7月1日以后印花稅時,按月申報自動更新為按季申報,納稅期限為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同時,納稅期限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不論是按季、按年還是按次,超過納稅申報期限,都會計算征收滯納金。
關鍵詞4:增值稅稅款
印花稅法第五條規定,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22號公告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調整后計稅依據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調整后計稅依據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概括來說就是,印花稅法明確了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因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計稅依據發生變化的分許調整以及退補稅款。但是,如果納稅人簽訂合同是含稅價,未單獨列明增值稅稅款,則需按全額繳納印花稅。
關鍵詞5:減免優惠
重點關注優惠主體和享受方式。22號公告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
可以簡單理解為,印花稅減免優惠一般情況下雙邊免、特殊情況下單邊免。印花稅法在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買賣合同中備注的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也屬于雙邊不征,即動產買賣合同的書立人中有個人的,那么該動產買賣合同不屬于征稅范圍,該動產買賣合同所有書立人均不繳納印花稅。
14號公告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印花稅法實施后,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即對印花稅優惠政策享受方式延續了以往做法,由納稅人自行判別,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直接享受,無需申請、無需備案,確保政策紅利直達。
關鍵詞6:實際結算
14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實務中,納稅人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需要后續實際結算時才能確定金額的情況較為常見,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印花稅稅源明細表》的計稅金額中填0,等到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將實際結算金額填入計稅金額,同時填寫實際結算日期和實際結算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簡單來說就是未列明金額的應稅憑證,先0申報,實際結算后再申報繳納印花稅,不再需要先按定額貼花了。
關鍵詞7:可退可抵
22號公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22號公告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調整后計稅依據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調整后計稅依據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按照這兩條執行口徑,應稅憑證發生金額變更或者增值稅稅款調整,導致計稅依據發生變化的,印花稅可退可抵,但是不包括22號公告第三條第七款和第八款兩種情形:
1.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2.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不予退稅及抵繳稅款。
關鍵詞8:書面合同
印花稅法在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注明,合同指的是書面合同。那么書面合同是不是就是紙質合同?電子形式簽訂的合同是不是書面合同?
《中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也就是說,印花稅法所說的書面合同,不只包括書面形式的合同,還包括電子形式的合同。這其實是平移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中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的規定。
同時,22號公告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關鍵詞9:多方合同
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22號公告對涉及多方的合同政策進行了優化,明確了多方合同的納稅人和計稅依據。
22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書立應稅憑證的納稅人,為對應稅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22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進一步明確,采用委托貸款方式書立的借款合同納稅人,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按買賣合同或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納稅人,為拍賣標的的產權人和買受人,不包括拍賣人。
22號公告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且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
因此,涉及多方合同時,不再以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而是要先判斷是否為納稅義務人,再確定各自計稅依據。
關鍵詞10:稅目子目
14號公告的附件《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填表說明中,詳細列明了印花稅稅目和子目: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應的子目必填,其他應稅合同稅目對應子目選填,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營業賬簿則不需要填寫子目。
稅目與子目對應關系如下
1.借款合同: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合同;
2.承攬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
3.建設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4.運輸合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多式聯運合同;
5.技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6.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其他租賃合同;
7.產權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轉讓書據、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轉讓書據、著作權轉讓書據、專利權轉讓書據、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