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所得:究竟該對誰進行核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1、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個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業戶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業戶需要聘請會計人員或者委托外部人員機構對其收入、成本、費用、損失進行核算,才可以確地確定業戶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否則需要可能符合核定的條件。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這個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投資人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
最終用于計稅的是投資人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但是只有先計算出業戶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才可以計算出投資人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現在問題來了,很多業戶的會計核算不健全,實施條例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那么,核算不清楚的到底是第一個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業戶層面),還是第二個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呢?
其實也好回答,只要第一個層面核算不清,第二個層面肯定也是不清楚的。影響第二個層面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有三個:a業戶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b分配比例,這個比例取決于約定等因素,與核算無關;c四大扣除項目金額。這個四大扣除項目金額不是靠核算,如果我們說人家投資人對四大扣除核算不清楚,那么你又憑啥說那些有綜合所得的普通的自然人可以核算清楚呢?問題來了,核算不清楚的只會是第一個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說業戶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那么稅務機關如果對業戶經營所得進行核定,應該核定的是哪一個層面的所得呢?也肯定是核定第一個層面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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