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來去有蹤跡(抵減應納稅額)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及附件里明確,可以加計抵減的具體金額,需要通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來歸集。
并且將原本已經存在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及技術維護費,分支機構預征繳納稅款,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作為該表的第一部分“稅額抵減情況”;而將“加計抵減情況”作為該表的第二部分。在加“計抵減情況”部分,還設計將一般項目和即征即退項目的加計抵減情況分別單獨列示。不僅如此,加計抵減的起初月、本期發生、本期調減、本期可抵減、本期實際抵減和期末余額,以表中臺賬的形式予以反應。
自此,加計抵減堂而皇之地在增值稅報表體系里占了一席之地。
值得注意的是,稅額抵減項目和加計抵減項目,雖然都可以抵減應納稅額,但是他們在來源上和去向上可謂大相徑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里,只不過是暫時同居的關系罷了。
一、稅額抵減五項目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均涉及。
1.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及技術維護費:反映納稅人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按規定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情況。
2.分支機構預征繳納稅款:由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填寫,反映其分支機構預征繳納稅款抵減總機構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3.建筑服務預征繳納稅款:反映其銷售建筑服務預征繳納稅款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4.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反映其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5.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反映其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以上5項可以抵減的項目中,第一項屬于憑票計算可抵減稅額;第二項屬于分支機構在機構就地分配預繳稅款后,由總機構匯總計算后抵減分支機構已經預繳的增值稅;四、五項屬于跨區域建筑服務、銷售或者出租不動產異地預繳稅款后再機構所在地抵減已經預繳的增值稅。
不同的來源項目,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上,除第一項外,其余四項全部反映在一個地方: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的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的本月數一列內;小規模納稅人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一列內。
可謂來自五湖四海皆兄弟,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去。
二、加計抵減項目
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涉及,小規模納稅人并不適用。并且僅限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加計抵減情況,其他納稅人并不需填寫。
本項目的來源非常簡單,就是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并且需要根據當期的應納稅額實現情況,按以下公式來確定當期實際的抵減額。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下一年度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還需要根據上年度的銷售額比例來重新判斷。
需要注意的是:
1.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3.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4.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5.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6.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加計抵減項目的來源只有一個,就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根據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0%計提,并根據各期應納稅額的實現情況來逐步結轉扣減。去向也只有一個,就是反映在主表的第19“應納稅額”欄的本月數內。
雖然在主表的表面上,顯示該欄的計算公式為“19=11-18”,即銷項稅額減實際抵扣稅額。實際上在主表的填表說明里明確: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依據誰的進項計算出來,去抵減誰的應納稅額,可謂獨自來獨自去,紅塵一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