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相關操作要點(出口銷售額)
問題1: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出口銷售額?是否剔除免稅額?是否應包括稽查查補銷售額或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答: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免稅銷售額,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銷售額、簡易計稅銷售額。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特別提示1】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案例1】某企業(一般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的時間段內,國內貨物銷售額為100萬元(其中:稽查查補銷售額50萬元),出口研發服務銷售額為40萬元,提供國內四項服務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120萬元,差額后的銷售額70萬元。
解析:該企業應按照(40+70)/(40+70+100)=52.3%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問題2:如果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剛好達到50%,是否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好等于50%的納稅人,不屬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二、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操作要點
(一)提交途徑:
1.通過電子稅務局;
2.前往辦稅服務廳。
(二)可以填寫聲明的納稅人范圍:
1.2019年3月31日之前設立的納稅人,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可以填寫聲明。
2.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經營期滿3個月,且為一般納稅人的,可以填寫聲明。
【特別提示2】小規模納稅人及經營期不足3個月的納稅人不得填寫聲明。
【案例2】2019年2月10日成立的企業且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可以在2019年4月1日后填寫聲明。
【案例3】2019年5月10日設立的一般納稅人,2019年7月30日前,不能填寫聲明。經營期滿3個月即8月1日以后,可以填寫聲明。
(三)確定適用政策年度:
適用政策可選年度為2019年、2020年、2021年,且每次只能選擇一個年度。選擇時需滿足以下要求:
1.不晚于當前年度;
【案例4】某企業2020年2月1日設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20年5月1日前,不能填寫聲明。經營期滿3個月即2020年5月1日以后,可以填寫聲明,但如果在2020年5月填寫聲明,政策適用年度只能選2020年,不能選2021年。
2.不早于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的年度;
【案例5】某企業2019年5月10日設立,2020年2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只能從2020年2月開始適用政策,適用政策年度不能選擇2019年,只能選擇2020年。
3.年度內實際經營月份大于2個月;
【案例6】某企業于2019年11月1日設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實際經營月份小于2個月,應當于2020年1月31日后填報聲明,并且適用政策年度不能選擇2019年,應當選擇適用政策年度為2020年,適用政策有效期起止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同一年度不重復提交。
在同一年度內不重復提交,但是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繼續適用,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所以已經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符合規定,需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四)適用政策有效期起止:
有效期起止根據以下規則計算:
1.有效期起一般應為2019年4月1日或2020、2021年的1月1日。其中在適用政策年度內新設立的納稅人,有效期起不應早于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
【案例7】某企業2019年2月設立,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為2019年2月1日,選擇適用政策年度為2019年,則適用政策有效期不能從2019年2月1日起,只能從2019年4月1日起。
【案例8】某企業2020年2月1日設立,2020年5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政策適用年度選2020年后,有效期不能早于2020年5月。
2.有效期止一般應為適用政策年度的12月31日。
【案例9】某企業2019年2月設立,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為2019年2月1日,選擇適用政策年度為2019年,則適用政策有效期起止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案例10】某企業2020年2月1日設立,2020年5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政策適用年度選2020年后,有效期從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3.年末新設立納稅人,跨年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適用政策有效期起與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一致,可能早于適用政策年度的1月1日,這時有效期長度可能超過12個月,最長不會超過14個月。
【案例11】某企業2019年11月設立,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為2019年11月1日,適用政策年度不能選擇2019年。當選擇適用政策年度為2020年時,適用政策有效期起止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關于納稅人所屬行業的確定問題。
納稅人需要自行判斷并勾選其所屬行業。如果兼營四項服務,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進行勾選。
【案例12】某企業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全部銷售額中,貨物占比45%,信息技術服務占比30%,代理服務占比25%。由于信息技術服務和代理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為55%,因此,該納稅人可在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同時,由于信息技術服務銷售額占比最高,因此,納稅人在《聲明》中應勾選“信息技術服務業”相應欄次。
三、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納稅申報操作要點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可計提、調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加計抵減相關欄次。
【案例13】某企業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合計20萬元,按政策規定當期可加計抵減的稅額為2萬元,當期申報表主表第19欄原計算的應納稅額(主表第11欄-第18欄)為3萬元,則“本期實際抵減額”為2萬元,“期末余額”為0元。
稅屋提示——被遮擋部分數據為“20000”和“0”
【案例14】某企業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合計20萬元,按政策規定當期可加計抵減的稅額為2萬元,若當期“期初余額”和“本期調減額”均為0元,但當期申報表主表第19欄原計算的應納稅額(主表第11欄-第18欄)為1.5萬元,則“本期實際抵減額”為1.5萬元,“期末余額”為0.5萬元,申報表主表第19欄填寫0元。
稅屋提示——被遮擋部分數據為“15000”和“5000”
【案例15】某企業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若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納稅人發生進項稅額轉出3萬元,且未發生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期初余額”為0元,“本期調減額”為0.3萬元,“本期可抵減額”經計算為-0.3萬元,則當期申報表主表第19欄按照計算公式“19=11-18”填寫,“本期實際抵減額”為0元,“期末余額”為-0.3萬元。
稅屋提示——被遮擋部分數據為“-3000”
【案例16】某企業符合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相關條件,2019年6月應納稅額為3萬元,加計抵減額為4萬元。2019年7月銷項稅額7萬元,進項稅額為10萬元,進項轉出稅額7萬元。實際抵扣稅額3萬元。
解析:2019年6月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萬元,結轉7月繼續抵減。
2019年7月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0萬元*10%=1萬元,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7萬元*10%=0.7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1+1-0.7=1.3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70000-(100000-70000)-13000=27000元。
稅屋提示——被遮擋部分數據為“13000”和“0”
四、新增票表比對規則
針對加計抵減政策,系統新增了加計抵減臺賬,以控制《附列資料(四)》中當期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一)比對規則
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8行“本期發生額”列≤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2欄“稅額”*10%+《加計抵減臺賬》上期第6欄“期末可計提額”。
(二)加計抵減臺賬
系統對已經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逐戶建立臺賬,并自動提取、計算納稅人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標識有效期內的相關數據,臺賬格式如下:
稅屋提示——被遮擋部分無數據
第1欄稅款所屬期:取納稅人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標識期內有效申報記錄的稅款所屬期;
第2欄進項稅額本月數:取納稅人對應稅款所屬期,有效申報記錄中《附列資料(二)》第12欄“稅額”數據;
第3欄進項稅額累計數:為截至當期稅款所屬期,累計發生的進項稅額;
第4欄已計提額本月數:取納稅人對應稅款所屬期,有效申報記錄中《附列資料(四)》第8行第2欄“本期發生額”數據;
第5欄已計提額累計數:為截至當期稅款所屬期,累計發生的計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