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案例簡析(增值稅改革)
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成立,同年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按月申報,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無出口業(yè)務。2019年3月期末留抵為10萬元。
解析:
一、申請退還留抵的條件是什么?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該企業(yè)每月增量留抵均大于零,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為68-10萬元=58萬元,信用等級為a級,符合第一、第二項條件,假設也同時符合后三項條件,因此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什么是增量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如何計算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1.計算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假設該企業(yè)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為781.2萬元,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為868萬元,則退還比例=781.2/868=90%。
2.計算增量留抵稅額=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稅額68萬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稅額10萬元=58萬元。
3.該企業(yè)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58×90%×60%=31.32萬元。
四、何時向誰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該企業(yè)應在2019年10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五、如果發(fā)生出口業(yè)務能否退還留抵稅額?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39號公告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六、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當如何進行處理?
該企業(yè)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由68萬元變?yōu)?8-31.32=36.68萬元。
會計分錄:
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yè)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第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企業(yè)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收到退還的期末留抵時:
借:銀行存款313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13200
假設該企業(yè)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連續(xù)6個月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即2020年3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該企業(yè)如果同時符合其他條件,則再次滿足退稅條件,可以繼續(x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需要注意:一是計算連續(xù)期間時不能把2019年4-9月算上;二是如果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七、增值稅退還留抵是否屬于政府補助?
所謂留抵,即當企業(yè)的銷項稅小于進項稅時,就不交稅,其中未抵扣完的進項稅可以留到下期繼續(xù)抵扣。納稅人在銷項稅額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繼續(xù)抵扣的進項稅額就叫“留抵稅款”。政府補助,是指企業(yè)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chǎn)或非貨幣性資產(chǎn)。因此,增值稅退還留抵將符合條件的以前企業(yè)支付或承擔的進項稅額退還給企業(yè),不是無償從政府取得資產(chǎn),不屬于政府補助。
八、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是否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jù)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允許。
該企業(yè)2019年9月期末留抵為68萬元,假設2019年10月銷項稅額300萬元,進項稅額200萬元,如果未申請留抵退稅,10月應納稅額=銷項稅額300萬元-進項稅額200萬元-上期留抵68萬元=32萬元,計算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jù)為32萬元。
如果退還了2019年9月期末留抵31.32萬元,留抵稅額變?yōu)?6.68萬元,10月應納稅額=銷項稅額300萬元-進項稅額200萬元-上期留抵36.68萬元=63.32萬元。計算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jù)為63.32萬元,比不退留抵增加31.32萬元。可見,如果不允許企業(yè)從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jù)中扣除退還增值稅稅額,將造成多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考慮到上述問題,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后續(xù)文件財稅〔2018〕80號。根據(jù)《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guī)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jù)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九、涉及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文件共有哪些?
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以下簡稱39號公告)
財稅〔2018〕80號(留抵退稅有關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政策)
財稅〔2018〕70號(退還部分行業(yè)增值稅留抵稅額)
財稅〔2017〕17號(集成電路企業(yè)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建稅附加政策)
財稅〔2016〕141號(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政策)
財稅〔2014〕17號(利用石腦油和燃料油生產(chǎn)乙烯芳烴有關增值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