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慈善基金會的公益性捐贈稅 (前扣除資格)
實踐中,上海有近三分之一的基金會并未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截至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的存量基金會共有574家,其中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共有301家。筆者結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簡要分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相關問題。
一、基金會如何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基金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獲得方式不同于免稅資格,免稅資格需要基金會主動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無需基金會主動申請。由民政部門結合基金會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基金會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民政部門初步意見,由財務、稅務、民政三部門聯合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并發布公告,且是不定期發布。比如上海,2021年公布三批,分別是2021年5月28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12月14日。
二、基金會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滿足什么條件?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基金會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
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六)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七)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八)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三、新成立的基金會能否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可以。按照《中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當年,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三)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四、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有效期多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3年。
對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于當年末到期的基金會,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對于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基金會,以及登記設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五、哪些情形可能導致取消基金會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基金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未按本公告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信息報告的;
(二)最近一個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
(三)最近一個年度支出的管理費用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
(四)基金會免稅資格到期后超過六個月未重新獲取免稅資格的;
(五)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七)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于3a或者無評估等級的。
六、哪些情形可能導致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三年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基金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后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違反規定接受捐贈的,包括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情形;
(二)開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確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公益性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存在明顯利益關系的。
七、哪些情形可能導致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永久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二)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八、如何查詢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名單?
對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由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后,按權限及時向社會發布取消資格名單公告。自發布公告的次月起,相關基金會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九、如何查詢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名單?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主體查詢,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上發布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公告。企業或個人可通過上述渠道查詢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及有效期。
十、基金會設立時的注冊資金的捐贈人如何享受稅前扣除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基金會登記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捐贈人,在該基金會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對其注冊資金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
十一、基金會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如何進行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
基金會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基金會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基金會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十二、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如何計算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企業通過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舉例:甲企業2019年的年度利潤總額為100萬元,甲企業向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捐贈10萬元(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則甲企業計算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該10萬元;如果甲企業向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捐贈15萬元(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則甲企業當年可以扣除12萬元,剩下的3萬元在之后的三年內按照以上規定進行扣除。
十三、自然人公益性捐贈支出如何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