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紅包也要繳稅?這些你可能不知道!
雖然30億為快手贊助春晚的費用,很快得到快手官方的否認。但是,從2015年互聯網加持春節聯歡晚會之后,“紅包”大戰早已深入人心,人們對于快手的期待也只低不高。
“討個彩頭”是中國的傳統習慣,發紅包從社會習俗,演變為營銷方式,逐漸日常化。“雖然搶得并不多,但我們搶得很快樂。”隨著網絡支付的普及,不論是親友之間的紅包,還是營銷紅包,工作紅包,逐漸受到關注。
這其中的納稅問題,需要引起納稅人的關注。
有這樣的一個案例:某企業為了拓展業務、加大影響;通過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各界派發了數十萬元的網絡現金紅包,因沒有申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發現后,該企業被要求補繳了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
往往還有很多類似的事件出現,企業負責人和管理者弄不明白,到底需要不需要繳納稅費,比如:
某公司推廣活動,消費滿3000元,可參加抽獎活動,并支付了成本32萬元的贈品,贈品市價35萬元...
某公司推廣活動,向消費隨機發放代金券10萬元,系現金紅包,可自由使用...
某公司推廣活動,向消費隨機發放“紅包雨” 10萬元,該紅包只能在公司網上商城或線下渠道購買產品,不得用作其他項目支出,使用政策每滿100元可使用20元紅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這里需要提醒2點:
1、企業向個人派發的網絡現金紅包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派發的各類促銷優惠券、抵用券、代金券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向個人發放網絡紅包,繳納個稅的是收紅包的個人,但代繳義務人是發紅包的企業。
通過例子,小編和大家一起來區分,到底哪些情形需要繳稅,哪些情形不需要繳稅?
Q:
案例一:員工李某年會不小心中了一等獎,紅包2萬,公司支付寶賬號,那么需要繳納個稅嗎?
A:
要的。原因就是年會抽獎來的紅包,屬于“偶然所得”項目,根據《通知》,偶然所得項目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且由企業代扣代繳。
Q:
案例二:如果李某年會抽到的是券(譬如官網優惠券),是否也一樣要交稅呢?
A:
不用的。逢年過節,很多企業都會發放福利,優惠券、代金券等都是常客,而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這些券,可以不征稅。不過要注意,開具發票的時候,要按照商業折扣相關規定開具發票。
在弄明白需要繳稅不繳稅之后,那么,如何申報贈送禮品的個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接受贈品的個人一般都不會主動向企業提供個人信息,企業在活動中一般也很難取得個人信息,因此對于企業來說如何履行代扣代繳實現扣繳申報是一個難題。
“偶然所得”的扣繳申報有兩種方式,即明細申報和匯總申報,但是如果想采用匯總申報需要先到辦稅服務廳開通此方式。等開通之后,就可以進行匯總申報了,可以根據情況選擇適用的所得項目。
因此,對于在業務宣傳、廣告、開業慶典等營銷活動中給予個人的禮品或者網絡紅包,無法獲得個人信息的,可以采用“匯總申報”方式按“其他偶然所得”項目進行匯總申報。
提醒:未履行扣繳義務將受到這樣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號)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臨近年底,各式各樣的紅包和企業促銷手段,層出不窮。企業在吸引客戶的同時,也千萬要注意納稅問題。特別是在納稅信用成為企業發展“金名片”的今天,良好的企業納稅信用,給企業帶來的是實實在在的優惠待遇:
根據公開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底,銀行通過“銀稅互動”(稅務總局與銀保監會聯合推出的“銀稅互動”,經過納稅人授權,把企業的納稅信用相關數據推送給銀行,銀行據此給企業貸款。)方式為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累計178.5萬筆,貸款金額2.7萬億元。其中,小微企業貸款143.6萬筆,貸款金額1.4萬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