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網絡游戲應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后,方可運營!
(一)進口網絡游戲產品內容說明書(中外文)、產品操作說明書(中外文)、描述性文字、對白、旁白、歌詞文本(中外文);
(二)原始著作權證明書(中外文)、原產地分級證明(中外文)、運營協議或者授權書(中外文)原件的掃描件;
(三)申請單位對進口網絡游戲的內容自審報告;
(四)申請單位的企業對用戶協議書;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申報進口網絡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
批準進口的網絡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后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準文號電子標簽。
國產網絡游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