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之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之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即商業秘密必須具備“秘密”“商業價值”以及“保密”的三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商業秘密的上述三性做了具體解釋:
第一、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一)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后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五)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六)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第二,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為“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第三,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的,為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二)對于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加鎖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四)對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五)簽訂保密協議;(六)對于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①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③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④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
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及信息的光速傳播,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在互聯網的世界里則更為常見,包括通過黑客侵人競爭對手的系統或數據庫的行為。如曾經沸沸揚揚的三一重工“間諜門”事件,經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查明,2011年三一重工市場策劃部分析師楊某聯系韓某要求其調查搜集中聯重科有關銷售方面的內部機密資料、并許諾事后支付相應報酬,后韓某通過付某、苗某將此事轉交給齊某實施。齊某于2011年6月實施了攻擊中聯重科A服務器系統的黑客行為、并非法獲取中聯重科環衛及路機等部分的各類銷售文件。韓某、付某將齊某獲取的中聯重科文件交給了楊某。從廣義上來講,在網絡用戶的終端上秘密植入程序(如木馬病毒等),記錄網絡用戶的瀏覽信息、使用信息等行為,既是便犯用戶隱私,也具有非法收集商業數據的性質,因為對于互聯網企業而言,終端用戶的使用數據就是第一手的商業信息,具有極大的價值。
通過網絡對商業秘密的侵犯也變得更容易,且往往后果很嚴重,有些更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影響。美國正是出于對國家安全的考慮,將對商業秘密的侵犯作為刑罰處罰的對象,并不惜動用實力雄厚的聯邦調查局承辦案件的偵破。在我國對商業秘密的侵犯可能構成民事侵權或者是刑事犯罪,因而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救濟措施一是要求追究民事法律責任,二是要求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同時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平交易局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應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