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及互聯(lián)網熱點之電信普遍服務義務的概念定義
電信及互聯(lián)網熱點之電信普遍服務義務的概念定義
“普遍服務”這個術語最早由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merican Telephone & Tel. egraph,AT&T)總裁威爾在1907年提出,當時他提出了公司的口號:“One net- work(一個網絡),One policy(一個政策),Universal service(普遍服務)”。這是電信行業(yè)第一次出現“Universal service”的提法。
1934年的美國電信法第一次在立法中提出普遍服務的概念,但沒有對它確切地定義,其具體內容留給美國聯(lián)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Communications Com mission,FCC)和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磋商解決。在AT&T壟斷時期為了提供普遍服務,AT&T采用了大規(guī)模的交叉補貼來提供資金,包括長話補貼市話,國際電話補貼國內電話,低成本地區(qū)補貼高成本地區(qū),辦公用戶補貼居民用戶等。
1996年,美國新《電信法》出臺,其中對電信普遍服務的界定是,盡可能以合理的資費、完美的設施向美國所有人提供快速、高效、全國乃至全球范圍的有線或無線通信業(yè)務,無論是什么種族、宗教、原籍或性別,都一視同仁。美國聯(lián)邦通信委員會(FCC)在1997年5月宣布了普遍服務新法令。其中規(guī)定任何一個合格的能提供普遍服務的公司,包括無線業(yè)務提供者,不論他們使用的技術如何,只要提供政府規(guī)定的普遍服務項目,就都有資格接收普遍服務的補貼。 FCC為此建立了一個專門的普遍服務基金管理部門(USAC),負責從所有的電信服務公司,以業(yè)務收人為基數征收普遍服務基金,對提供普遍服務的電信公司進行補償。
我國尚未制定電信領域的基本法律,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以第291號國務院令頒布實施的《電信條例》,是目前我國電信領域的基本法規(guī)?!峨娦艞l例》第四十三條對電信普遍服務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即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電信普遍服務義務。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標的方式確定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具體承擔電信普遍服務的義務。電信普遍服務成本補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目前,被廣泛接受的關于電信普遍服務的定義是由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作出的,即任何人在任何地點都能以承擔得起的價格享受電信業(yè)務、而且業(yè)務質量和資費標準一視同仁。它傳達了普遍、平等、可支付三個方面的基本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