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分析
哪些行為屬于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分析
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一)惡意干擾用戶終端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惡意干擾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的軟件等產品的下載、安裝、運行和升級;(二)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或者詆毀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三)惡意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實施不兼容;(四)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用戶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五)惡意修改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修改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參數;(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五)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二十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人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以上是我國立法已規定的互聯網領域的主要不正當競爭行為,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部分屬于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互聯網領域的延伸;一部分屬于互聯網領域特有的、利用技術手段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們認為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網絡上的延伸,從本質上講可以納入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種類,如通過黑客行為獲取他人商業秘密、通過網絡媒體發布和傳播侵害他人商譽的內容等。互聯網領域特有的、利用技術手段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則是網絡環境中產生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流量劫持、網絡搭便車等,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伴隨互聯網而新產生的,很難納人傳統競爭法體系中的某個具體種類。
當然,也有一些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符合或結合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新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不能簡單歸入上述任何一個類別,但是這一類可以綜合適用上述兩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