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概述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概述法律法規
1.計算機軟件的定義
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國務院《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第二項)。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所有者和內容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是指按照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計算批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機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察自己其有的條件獨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如無相反正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現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國務院《計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三、第四項)。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特殊情形
①多人開發計算機軟件的情形。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做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并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護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②委托開發計算機軟件的情形。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成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③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計算機軟件的情形。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由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④在職開發的計算機的情形。《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第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第二,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第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內容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第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數利;
第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粉,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第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副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第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第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第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第七,信息網絡傳播權,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第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第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4)計算機軟件有人享有的權利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第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第二,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第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