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網絡著作權的主要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關于網絡著作權的主要法律法規
1.承擔停止侵害、消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停止侵害,是指侵權人停止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給著作權人造成社會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消費影響的活動;醉禮道歉,是指侵權人采取一定的形式向著作權人賠禮道歉的活動;賠償損失,是指侵權人給著作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借的活動。這些都是對侵權人侵犯著作權所采取的較輕的處罰。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第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第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第四,歪曲、算改他人作品的;第五,剽竊他人作品的;第六,來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第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第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第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2.侵犯著作權較嚴重的處罰
侵犯著作行為較嚴重的,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挺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第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賠償損失的額度確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換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到決給子50萬元以下的賠償。
4.保全的法規
著作權人或者與若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中諸采取責令薄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中請人在人民法院采歌保全措施后15內不起訴的人民法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5.復制品的侵權確認
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6.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確認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其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7.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確認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8.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