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政策選擇
電子商務法關于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政策選擇
1.在近期內,我國應選擇“不增加新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在近期內,對稅收政策涉及電子商務方面,且問題較突出的,做局部性調整,對電子商務的整體性稅收政策進行調查研究。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電子商務否征稅問題,比較謹慎,美國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保持電子商務在世界上的領先地位,選樣不征新稅的政策。歐盟國家對電子商務稅收,選擇只征舊稅,不加新稅的政策。相比而言,我國電子商務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國家應從政策上給予鼓勵和扶持;另外,我國現有稅收征管技術不高、能力不強、所以,盡管電子商務與現實的貨物交易一樣應該征稅,以體現稅收的公平、效率原則,但是,不增加新稅的政策應該是我國近期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選擇。
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增大利用現代化手段的幅度,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效率,實現適應信息時代的網絡化稅收征管新模式,以適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新情況。加強國際稅收協作,通過多邊協議以及單邊稅收規定。減少重復征稅。
2.中長遠期,我國應選擇“據情征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一個國家、乃至各國、國際性組織之間,將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發生較大的爭端,由電子商務引起的國際稅收利益問題將會更加突出。所以,從長遠看,電子商務證稅是電子商務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必然要發生的。從一個國家或地區角度來看,電子商務越發展。稅收原則問題、常設機構定義問題、稅收征收管理問題則越突出。國家間不得不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進行協商,以減少分歧,達成共識,采取普遍征稅和較為一致的稅收政策。
因此,我國在近期內,雖然選擇對電子商務不征新稅的政策,但是,應該對電子商務及其發展積極關注,調查研究,制定中長期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待條件成熟時普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