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第三方支付結算機構的分類監管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關于第三方支付結算機構的分類監管法律法規
(1)分類標準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客戶身份對同一客戶在第三方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管理,并按照要求對個人支付賬戶分為3類進行管理。
①I類支付賬戶。對于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1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驗證,且為首次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I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消費和轉賬,余額付款交易自賬戶開立起累計不超過1000元(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驗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門數據庫、商業銀行信息系統、商業化數據庫等。其中,通過商業銀行驗證個人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的。應為I類銀行賬戶或信用卡。
②Ⅱ類支付賬戶。對于支付機構自主或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的個人客戶,或心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3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機構可以為其開立目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頻僅可用于消費和轉賬,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③Ⅲ類支付賬戶。對于支付機構自主或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的個人客戶,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5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目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可以用于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格年家計不起過20萬元(不純括支件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度戶轉服)。
支付機構辦理銀行賬戶局支付賬戶之間轉賬業務的。相關銀行賬戶與支付家產應屬于同”客產。支討機構應按照與客戶的約定及時辦理支付賬戶網客戶本人銀行賬產轉賬業務,不得對鞋類、百類變計旅戶向客戶本人銀行賬戶轉賬設置限額。
(2)分類管理
①評定為“入類且日類、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可以采用能夠媽實落實實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戶身份核實方法,經法入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評估認可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實統。
②評定為“A”類且日類、類支付戶實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以時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且相關法律法現允許不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個人客戶(以下簡稱“個人賣家)照單位客戶管理。低應建立持續監測電子商務經營活動、對個人賣家實施動態管道的有效機額。并向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參照單位客戶管理的個人賣家。應至少薦介下列條件:
第一。相關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已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與其簽行登記協議。建立登記檔案井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截在其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主更面醒目位置:
第二。支付機構已按照開立圍類個人支付賬戶的標準對其完成身份核實:
第三、持續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滿6個月,且期間使用支付賬戶收取的經營收入累計超過20萬元。
③評定為“A”類且目類、圍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對于已經實名確認、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賬戶,在辦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述轉賬業務時,相關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可以不屬于同一客戶。但支付機構應在交易中向銀行準確、完整發送交易渠道、交易終端或接口類型、交易類型、收付款客戶名稱和賬號等交易信息。
④評定為“A”類且目類、目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可以將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Ⅱ類、用類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單日累計限額,提高至《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2倍。
⑤評定為“B”類及以上。且目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0%的支付機構,可以將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目類、圍類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單日易計限額。提高至《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15倍。
⑥評定為“A”類的支付機構按照《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相關業務時,可以與銀行根據業務需要,通過協議自主約定由支付機構代替進行交易驗證的情形。但支付機構應在交易中向銀行完整、準確發送交易果道、交易終端或接口類型、交易類型、商戶名稱、商戶編碼、商戶類別碼、收付款客戶名稱和賬號等交易信息;銀行應核實支付機構驗證手段或集道的安全性,且對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不因支付機構代替驗證而轉移。
⑦對于評定為“C”類及以下、支付賬戶實名比較低、對零售支付體系或社會公眾非現金支付信心產生重大影響的支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在《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的基礎上適度提高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要求,并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