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法律法規
電子合同在訂立時,其主要條款必須明確。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標志著,電子合同的主要內容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合同的權利義務才能確定,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第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第二,標的;
第三,數量;
第四,用量;
第五,價款或者報酬;
第六,服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第七,違約宣任;
第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計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以上8條合同的主要條款、不是產必備條款”,月非強制尚事人訂立每個合同時必須具備的,合同的具體條款置要根據合同的不同情形來具體確定。另外。合同的種類不同,關于條款中文字的表述電會不同。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校照合同所使用的同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日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木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