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合同的標的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合同的標的法律法規
1.合同標的的定義
合同的標的,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在合同法律關系中,合同的標的。稱為合同的客體。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確定的、合法的、可能的,否則,合同不能成立。也無法股行。合同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而且,標的條款,必須清楚地寫明標的物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能夠界定權利和義務。根據合同的類型不間。標的有多種形式。通常所見到的標的包括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勞務和工作成果4類。
2.電子合同的標的
(1)電子合同以傳統貨物為標的
在電子合同中,有一種情形是以傳統貨物為標的的。這種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在標的的特證和要求上以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確定上是相同的。傳統合同與電子合同方面的差別存在于訂立合同的形式上。
(2)電子合同以信息產品為標的信息產品的特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容易復制、信息產品,可以很容易地被復制。除非在程序中加以限制,通常可以無限次數據的重復性制作,不僅操作簡單,而且成本低廉,在開發費用和成本既定的情況下,增加的只是復制的成本,所以。信息產品的許可使用尤其重要,知識產權保護難度大。
第二、容易算改。信息產品。在交易使用中,容易修改和改進。在經授權允許的情況下。對信息產品的修改、二次開發是可以的。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購買信息產品的人利用各種技術手段,會對他人具有著作權的信息產品未經允許進行修改,從而侵犯了信息產品的著作權,造成所有權人的經濟損失。
第三,容易交易。相比一般商品,信息產品在交易時,不存在傳統商品的物理特征,所以,交付非常方便,省時省力,節約物流配送成本。當信息產品成交后,可以在出賣方規定的系統中直接下載、瀏覽、復制信息產品,也可按照出賣方的授權賬號。密碼,直接使用。
【案例分析】
合同有效力具備的條件:小孩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1.合同有效須具備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有效: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有效力應事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在結約時其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和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責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通過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合同。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將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恩一致、就是真實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合用所獲達到的效果,合同的內容是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合同的目的成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否則,合同無效。雖然我國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即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2.小孩的合是否有效
合同訂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而自然人又有成年人與未成年之分。對于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合間一般是有效的,但是作為未成年人的小孩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8周歲以下的小孩,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
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2)8周歲以上的來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訂立的合同要區分情況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但是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主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例如贈予合同等,不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