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及互聯網熱點之電話(手機)號碼性質及權利歸屬(四)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碼號資源,是指由數字、符號組成的用于實現電信功能的用戶編號和網絡編號。”第三條規定:“碼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碼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另行制定。”第七條的規定:“電信主管部門管理的碼號資源范圍包括:(一)固定電話網碼號…3、本地網號碼中的短號碼、接入碼、局號等;……(二)移動通信網碼號1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的網號、歸屬位置識別碼、短號碼、接人碼等……”
根據《物權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上述分析,我們同意第三種司法判決認定意見,電話(手機)號碼實質只是用戶有償獲得網絡通信服務的一個基礎性條件所附帶的技術參數,但由于電話(手機)號碼屬于稀缺性的電信資源,具備相應的使用和交易價值,國家規定其所有權屬于國家。電信業務經營者通過行政許可且支付相應費用后取得電話(手機)號碼的使用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我們認為電信運營商通過支付費用獲得的電話(手機)號碼使用權是一種租賃性質的債權,而運營商再將號碼分配給用戶使用實質是一種類似轉租的權利轉讓行為、用戶獲得的是一種租賃性質的債權。
有一種觀點認為,電信號碼屬于物權法上的權利,電信號碼成為物權客體需要法律特別規定,而《電信條例》及《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只是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不是《物權法》中規定的法律,無權規定電話(手機)號碼成為物權的客體。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我們認為電話(手機)號碼資源是類似于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無體物《物權法》明確規定權利成為物權的客體需有法律規定,但未規定無體物成為物權客體需要法律特別規定,如電力、天然氣等無體物自然就是物權的客體,電話(手機)號碼資源是物權(所有權)的客體符合《物權法》規定。
(2)即便認為電話(手機)號碼成為物權客體需要法律規定,《電信條例》和《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規定電話(手機)號碼資源歸國家所有也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規定的。根據《立法法》第八條規定,諸如國家主權,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等事項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由于我國尚未制定電信基本法律,國務院制定《電信條例》規定電信碼號資源所有權的歸屬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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