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認證證書的定義與內容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認證證書的定義與內容
1.電子認證證書的定義
認證證書。是指認證機構對身份、資格、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等通過認證達到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性文件要求時所頒發的證明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認證結論為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
電子認證證書(Electronic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e),又稱數字證書。是指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對身份、資格、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等通過認證達到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性文件要求時,所額發的電子認證的證明性文件。
2.電子簽名認證證書
《電子簽名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是指可證實電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制作數然有聯期的故期電文或者其他電子記錄。
【數據摘要】
我國有效電子認證證書持有量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有此電子認證證書持有量合計3.41億張。其中:機構證書5900萬張。個人證書2.78億張,設備證書364萬張
自2009年12月起。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軟件服務業司每月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布月份電子認證服務業統計數據(包括電子認證證書持有量、增長速度等)
最醫來源:工業和信息紀部信息化和軟件服務業司。
3.電子認證證書的內容
服據我國情況。《電子答名法》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內容做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準確無誤。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第一,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名稱:第二、證書持有人名稱:第三,證書序列號;第四。證書有效期;第五,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第六。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電子簽名:第七、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