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衛健委互聯網醫院許可申請材料有哪些
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關于北京市互聯網醫院許可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內容可知,北京衛健委互聯網醫院許可材料內容如下:
北京衛健委互聯網醫院許可申請材料
(一)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的申請書,提出申請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原因和理由;
(2)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與北京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情況;
(3)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應當提交合作協議(應當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責權利);
(4)信息系統三級安全等級保護證明;
(5)互聯網醫院規章制度。
執業登記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互聯網醫院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應對核準的第二名稱及診療科目予以登記。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在設置申請書中注明,并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有關情況。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應當提交合作協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設置申請后,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批準設置并同意其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注明。
(二)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1.設置審批。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應當向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提出設置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設置申請書;
(2)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3)所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地址;
(4)申請設置方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簽署的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的協議書(應當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責權利);
(5)證明。
互聯網醫院設置批準實行公示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于受理的互聯網醫院設置申請要進行為期5日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設置互聯網醫院的名稱、類別、地址、診療科目、設置人和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名稱等。公示期間接到實名舉報或異議的,負責公示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查實。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設置申請后,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批準第三方機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1年。
2.執業登記。互聯網醫院執業前,必須向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互聯網醫院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
(2)《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3)資產評估報告;
(4)互聯網醫院規章制度;
(5)互聯網醫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各科室負責人和擬配備的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職稱證明復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任職證明和簽字表);
(6)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與北京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情況;
(7)營利性互聯網醫院還應當具備該互聯網醫院的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信息(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驗,不要求申請人提交)。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對互聯網醫院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對擬執業登記的互聯網醫院的科室設置、設備設施以及執業人員資質、基本知識和技能等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審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優化審批流程,支持實體醫療機構與互聯網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審批、同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