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的主要內容
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立法
1、電子商務示范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于 1996 年12 月,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是世界范圍內第一個電子商務的統一法律,旨在向各國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電子商務法律范本,以供各國制定本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時參考,促進使用電子數據、電子簽名、電子郵件、傳真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
《電子商務示范法》對電子商務形式及其法律承認,書面形式、簽名、原件的要求、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數據電文的留存,電子合同的訂立和效力,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數據電文的歸屬、確認收訖、發出與收到時間、當事人協議優先適用等重要問題等,均有明確的規定。
《電子商務示范法》為各國或地區電子商務的立法提供了一套國際規則,推動了世界電子商務立法協調發展。
2、電子簽名示范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于2000年7月通過了《電子簽名示范法》,于2001年3月審定,《申子簽名示范法》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頒布《電子商務示范法》之后,在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方面的又一成果,為各國和地區制定電子簽名法提供了范本。
【知識要點】
《電子商務示范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于199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85次全體大會通過。
《電子商務示范法》共17條,包括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電子商務總則,包括一般條款,對數據電文的適用法律要求,數據電文傳遞,涉及電子商務中數據電文、電子數據交換(EDI)的定義,數據電文的法律永認,也子簽字的
效力,電子證據的原件,可接受性和證據力,數據電文的確認收訖,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和地點等問題。
第二部分電子商務的特定領域,包括貨物運榆中的運輸合同、運榆單據、電子提單的效力和證據效力等問題。
《電子簽名示范法》是《電子商務示范法》的具體化和發展,《電子簽名示范法》在《電子商務示范法》第7條關于電子答名規定的基礎上,對電子簽名相關的內容做了明確的規定。例如,對電子簽名的定義、電子簽名的要求、簽名人和認證服務提供者及簽名信賴方的行為和義務等,制定了相應的規范。《電子商務示范法》屬于“基本法”性質,而《電子簽名示范法》屬于“實體法”性質,其內容更加具體和具有可操作性。
《電子簽名示范法》的頒布,推動了世界各國和地區電子簽名立法和其他實體法的立法工作。
【知識要點】
《電子簽名示范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范法》(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m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于2001年3月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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