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審批常見問題四
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審批常見問題
1.企業做電子商務業務,可以讓境外的企業入駐網站嗎?
答:可以,但是電商平臺的服務器、數據均應在境內。
2.申請合資需要提交域名證書,域名證書的公司名稱是國外英文的可以嗎?
答:域名可以是公司本身或公司直接股東的,只要符合該原則即可,中文英文不限。
3.申請ICP,從事信息搜索查詢服務、信息社區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的,并不涉及時事新聞,為什么要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答:依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新聞信息的含義很廣泛,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提供的形式也很廣泛,包括: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
4.離岸呼叫中心如何申請?
答:請咨詢公司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通信管理局。
5.互聯網資源協作與傳統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分開了,分類目錄中沒有這一項,在哪里有相關政策性的文件可以觀看?
答:互聯網資源協作是互聯網數據中心里的服務項目。包含于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里。具體業務描述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的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中查看。
6.申請IDC/ISP/CDN業務,是否需要先做評測?
答:系統評測不是申請許可的前置條件,目前要求企業只需在開通業務前,完成系統評測即可。
7.云計算能在省內做嗎?
答:互聯網資源協作可以在省內申請,前提是機房所在地至少兩點及以上,只有一點的不能算是互聯網資源協作業務。
8.網絡借貸(P2P)平臺是否應申請許可,申請什么許可?
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后,應申請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若公司不含外資,應向公司注冊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請;若為中外合資或外商獨資企業,應向工信部提出申請。
9.網約車平臺申請什么許可?
答:網約車平臺只需做網站備案。若平臺還涉及其他電信業務,還應按照業務界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10.權益類、大宗商品交易平臺需申請什么許可證?
答:權益類、大宗商品交易平臺只需做網站備案。若平臺從事其他電信業務,則應按照業務界定申請相應許可。
11.電話回撥具體是什么業務?是否在增值電信業務范疇內?是否有對于電話回撥業務的一些相關的規定?
答:回撥電話是違規業務,不屬于增值電信業務范疇。相關發文包括:《關于現階段暫不允許開展電話回撥業務的通知》(信部電函【2007】86號)、《關于做好終止提供電話回撥業務相關工作的通知》(信部電【2007】401號)等,可在百度上搜索。
12.移動轉售業務的申請條件及材料與其他增值電信業務有什么區別嗎?
答:除了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準入條件、申請材料外,移動轉售業務還需要提交與基礎運營商已簽署的移動轉售商業合同。
13.企業可以申請駐地網業務嗎?
答:可向相應的寬帶接入網試點地區的省通信管理局咨詢。
14.取消了股東變更,股東有變化時怎么辦?
答:股東變更不涉及外資的(指追溯到任何一級都不涉及外資),可直接去工商變更,然后30日內在政務服務平臺的企業信息維護欄目自行更新信息即可。股東變更涉及外資的(含直接、間接股東含有外資的情況),應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相關流程辦理。
15.取消了注冊資本變更,注冊資本變化時怎么辦?
答:注冊資本變更后的資本金額不得低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準入門檻。在此前提下,可直接去工商變更,然后30日內在政務服務平臺的企業信息維護欄目自行更新信息即可。
16.取消了注冊地址變更,注冊地址變化時怎么辦?
答:可直接去工商變更,然后30日內在政務服務平臺的企業信息維護欄目自行更新信息即可。
17.公司持有的是舊版許可證,想換新證怎么辦?
答:如企業暫無新業務申請或變更申請,可等有相關申請時一并辦理換新證。如企業舊證上載明的注冊地址、注冊資本、股東股權已變更,想換新證,可以申請“其他變更”事項進行變更。
18.企業的一級股東公司工商營業執照三證合一了,營業執照號碼有變動,需要在工信部這邊做變更嗎?
答:不需要做變更。
19.領證是否要把原經營許可證都帶齊,還是只帶第一頁?
答:整本都要帶齊。
20.外商投資企業,外資只是出資者,并沒有經營電信業務的經驗,可否申請許可證?
答:不可以,依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534號令)第十條之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外方主要投資者必須要具備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運營經驗。
21.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只是自然人,沒有企業,能否走外資申請流程?
答:不可以,因為自然人作為外方投資者,無法滿足“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的要求。
22.申請企業含有外資成分,什么時候可以視同內資情況辦理?
答:根據《關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內企業申請經營電信業務適用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09〕第71號文),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內企業及其子公司、境內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請經營電信業務,如該企業外資股份比例低于10%(不含10%),且單一最大股東為中方投資者,適用內資審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