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侵犯商標權的抗辯事由之自己商標權抗辯
商標法侵犯商標權的抗辯事由之自己商標權抗辯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人對自己的商標具有專有使用的權利。因此,當他人指控商標權人侵犯商標權的時候,商標權人當然可以以在行使商標權來進行抗辯。不過,以行使商標權進行抗辯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商標權人是在正確行使商標權,其使用商標的方式不是以侵犯他人商標權為目的的。
商標是傳遞商品或服務信息的工具,商標這種信息傳遞工具需要通過消費者的認知進行,這就是商標權在禁止權上大于專用權的根本原因。正由于商標發揮功能的這種特殊性,商標與商標之間并不存在著截然的界限,尤其是近似商標之間的界限就更不清楚。由于消費者心理的介入,商標近似性的判斷具有很大的主觀性,近似商標與非近似商標之間的界限是難以劃定的,同樣的兩個商標在不同人的眼里看起來會有不同的結果,在有些人看起來不相似的商標在另一些人看起來卻可能相似,在有些人看起來相似的商標在另一些人看起來卻可能不相似。商標審查員和審判侵犯商標權案件的法官都是具有心理認知局限的普通人,商標審查和審判中對商標近似與不近似的判斷也會有主觀性,甚至也會存在判斷失誤。事實上,商標審查過程中,審查員錯誤通過與已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是難免的,這就導致會出現一些近似的商標均有商標權的情況,而在使用過程中商標與商標之間的沖突也就難以避免。實踐中的確也存在著一些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比如`北京恒升遠東電子計算機集團與北京市恒生科技發展公司等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中的`恒生`商標與`恒升`商標之間的沖突、`深圳市寶松利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四川省錦竹錦窖酒業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的`錦竹`商標與`綿竹`商標之間的沖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