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互聯網醫院需要什么條件(申請互聯網醫院所需要材料)
注冊互聯網醫院需要什么條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診療行為,發揮遠程醫療服務積極作用,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
實體醫療機構自行或者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搭建信息平臺,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實體醫療機構僅使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可以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實施互聯網醫院準入前,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與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對接,實現實時監管。
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應當向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提出設置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報告內容;
(三)所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地址;
(四)申請設置方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簽署的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的協議書。
互聯網醫院的命名應當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一)實體醫療機構獨立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互聯網醫院”;
(二)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合作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三)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名稱應當包括“申請設置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實體醫療機構申請互聯網醫院所需要材料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的申請書,提出申請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原因和理由;
(二)與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情況;
(三)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四)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