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注冊申請材料是什么?申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定依據?
申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注冊材料
填報須知
1、申請資料按本辦事指南中申請材料目錄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由申請人編寫的文件按A4規格紙張打印,政府及其他機構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報資料的復印件應當清晰。
形式標準
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需要填寫或簽字的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書寫。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并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申請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住所(經營場所)合法證明
4、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
5、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
6、資信證明
7、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
9、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申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注冊文書名稱:
《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申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注冊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7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的登記機關。《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注冊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工商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其合法權益因工商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工商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