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股份有限公司需滿足這些條件,缺一不可!
注冊股份有限公司需滿足這些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與資格
例如:北京注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需要有特定的人來具體運作。當某些人有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愿時,這些人首先應當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依法著手辦理創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辦理的各種事務。
根據我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要符合法定人數,具體指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發起人少于2人或者超過200人,都不得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所謂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是指法律規定的股份資本的最低數額。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其股本由股東出資的全部財產構成。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是公司進行生產經營的物質前提條件,也是債權人權益的保障。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發起人為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發行股份時,以及在進行其他的籌辦事項時,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不得有所違反。
四、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發起人應當制定公司章程,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通過該公司章程即可,以募集方式設立的需要經過創立大會通過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首先,公司名稱一般由四部分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幾個組織機構:
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這里的經理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是常設的組織機構;監事會設主席一名,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