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管理公司注冊條件和要求 投資公司的重要功能
一、投資管理公司注冊條件和要求
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并且以投資來作為主要業務的公司。《公司法》中對投資公司這種新形式已經予以肯定,所以創建投資公司已不須人民銀行獲得批準。
2、可在公司名稱中使用“投資”一詞,可以做為公司行業特征。
3、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和直接經營的業務應予區分。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中的“投資”指本公司投資某行業、產業的范圍,不表示該公司會直接去經營該項業務。
4、內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其投資的領域包含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對公司的經營范圍進行核定時,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對投資范圍進行描述。
5、投資公司除從事投資業務外,可以直接經營其他業務。若要直接經營的業務須按法律法規規定來報經審批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滿足以上條件即可有機會成立投資管理公司。
二、投資公司為投資者們實現了以下的重要功能:
1、記錄保存與管理。投資公司要出具階段性管理情況的報告,記錄公司資本的分配、股利、投資以及本金贖買等等情況;同時它們還能替投資者對利息及股利收入進行再次投資。
2、多樣化可分割性。通過資產的集中,投資公司可使投資者持有許多證券中的一部分。由于個人投資者不能像大投資者那樣進行運作,但投資公司卻可以使他們實現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