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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法關于股東出資義務的相關案例與解讀

  一、案例公司法關于股東出資義務的相關案例與解讀

  【規范國有企業依法履行出資義務】

  【沈陽重型冶礦機械制造公司四廠與沈陽北重冶礦電站設備研制有限公司等膜東出資糾紛案(201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起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典型案例》案例七)】具體如下∶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8日,國有企業沈陽重型冶礦機械制造公司四廠(以下簡稱沈重四廠)與民營企業沈陽北重冶礦電站設備研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重公司)簽訂了合資合作協議書》,約定∶沈重四廠將五座廠房、辦公樓評估作價,以固定資產方式人股到北重公司,所占投資比例為45%;另有五個自然人以貨幣出資 350萬元,占北重A司股份的55%;各方按照投資比例進行利益分紅;沈重四廠的五處出資房產,經評估人股后歸屬北重公司,待具備一定條件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因沈重四廠一直未將出資房產過戶至北重公司名下,北重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沈重四廠履行出資義務。

  裁判結果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沈重四廠是否已履出資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R的轉移手續。"本案中,沈重四廠雖然將出資廠房交付北重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房產更手續,沈重四廠未履行完出資義務,構成違約,應向北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判決∶沈重四廠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北重公司履行股東出資義務,并協助辦理房產的重名過戶手續。沈重四廠上訴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范國有企業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典型案例。沈重四廠與其他五個自然、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北重公司,但沒有按照出資協議履行出資義務,北重公司與其他股東通過訴訟尋求救濟。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真審查沈重四廠出資義務的履行情1,根據《公司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實物出資的規定,駁回沈重四廠關于已經展行出資義務的主張,依法支持北重公司與其他五個自然人股東要求沈重四廠履行出資義務的請求,體現了對不同所有制股東平等保護的法律原則,有效地維護了非公有制股東的合法權益。

  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國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必須平等保護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從公司出資來看,不管是公有制股東還是非公有制股東,都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任何一方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另一方均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擔補足出資的違約責任。本案的審理,體現了不同所有制主體出資義務平等的理念,有效保護了混合所有制企業各類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法定以外事由的認定】

  張勝才與北京世紀天鼎商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案∶北京市第二蟲級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終3357號民事判決書】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有權決定公同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對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可董事會決議并同意繼續追加投資后未追加,且該股東簽字確認未追加投資的后果為放棄股東權利的,股東會認為股東之間喪失了繼續合作的基礎,作出了解除股東資格決議后,股東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資不實股東不應進行同等順位受償】

  【沙港公司訴開天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案((2015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四起典型案例(2015)》案例一)具體如下∶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11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2 號民事判決,茸城公司應當向沙港公司支付貨款以及相應利息損失。275號案判決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因未查實茸城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終結執行。茸城公司解注銷后,沙港公司申請恢復執行,松江法院裁定恢復執行,并追加茸城公司股東開開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東為被執行人,并在各自出資不實范圍內向沙港公司承擔責任扣劃到開天公司和4個自然人股東款項共計696505.68元(包括開天公司出資不足的45萬元)。2012年7月18日,該院分別立案受理由開天公司提起的兩個訴訟∶201 松民二(商)初字第 1436號案和(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084號案,開天公司要求茸城公司8個股東在各自出資不實范圍內對茸城公司欠付開天公司借款以及相應利息、房屋租金以及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兩案判決生效后均進執行程序。

  2013年2月27日,沙港公司收到松江法院執行局送達的《被執行人茸城公司推加股東執行款分配方案表》。分配方案表將上述三案合并,確定執行款696505.68元在先行發還三案訴訟費用后,余款再按31.825%同比例分配,今后繼續執行到款項行分配處理。沙港公司后向松江法院提交《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書》,認為開天公司不能就其因出資不到位而被扣劃的款項參與分配,且對分配方案未將逾期付款雙倍利息納入執行標的不予認可,開天公司對沙港公司上述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提出反對意見。要求按原定方案分配。松江法院將此函告沙港公司,2013年4月27日,松江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沙港公司提起的本案訴訟。

  另查明,上述三案裁判文書認定了茸城公司股東各自應繳注冊資本金數額和實繳數額的情況。

  裁判結果

  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是一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原、被告雙方在本案中圍繞相關執行分配方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一是針對開天公司出資不實而被法院扣劃的45萬元,開天公司能否以對公司也享有債權為由與沙港公司共同分配該部分執行款;二是執行標的是否應包括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公司法》律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開天公司因出資不實而被扣劃的45萬元應首先補足茸城公司責任資產向作為公司外部的債權人原告沙港公司進行清償。開天公司以其對茸城公司也享有債權要求參與其自身被扣劃款項的分配,對公司外部債權人是不公平的,也與公司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原則相悖。696505.68元執行款中的45萬元應先由原告受償,余款再按比例進行分配的意見予以采納。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相關275號案、1436號案、2084號案民事判決書均判令如債務人未按指定期間履行金錢債務的,須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故對原告沙港公司關于執行標的應包括加倍支付遲延展行債務期間的利息的主張,予以采納。原、被告雙方均對各自主張的遲延履行期間雙倍利息明確了計算方式,原告沙港公司對系爭執行分配方案所提主張基本成立,法院依法予以調整。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當事人對執行分配方案的主要爭議在于,出資不實股東因向公司外部債權

  人承擔出資不實的股東責任并被扣劃款項后,能否以其對于公司的債權與外部債權人述款項進行分配。對此,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而美國歷史上深石案所確立的平居次原則對本案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在該類案件的審判實踐中,若允許資不實的問題股東就其對公司的債權與外部債權人處于同等受償順位,既會導致對司外部債權人不公平的結果,也與《公司法》對于出資不實股東課以的法律責任相故本案最終否定了出資不實股東進行同等順位受償的主張,社會效果較好,對同類案件的處理也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以房屋產權轉移手續的辦理作為出資依據的判斷需具體分析】

  【甘肅太一工貿有限公司與甘肅居立門業有限責任公司及慶陽市太一熱力有限司股東出資糾紛案∶甘肅省慶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13)慶中民初字第8號民事快書】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違反出資規定,未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等,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實物房產出資但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行為,即為虛假出資的具體形式之一,此外握產權轉移手續的辦理是判斷是否實際出資的重要依據但并非絕對依據,在司法實中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但最終被政府作為公司資產收購的,亦應當認定為其完成了全部出資義務,不構成虛假出資。

  【股東對注冊資金負有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

  『上海鈺鋼鋼鐵有限公司訴張順法、葉宇軒等股東出資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公司成立后,股東對注冊資金預有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股東出資以后,資產就變成了公司的財產,股東不能回出資的,只能通過轉讓的方式收回自已的出資;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資本。尚在登記備案的股東,雖然對內轉讓了全部股權,但是其撤回出資的行為發生在股權轉讓后,其在無三方約定或受讓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撤回出資,既是對公司財產的侵害,也損害了受讓股東的權利。

  【中海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訴健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東支路證券營業部等證券交易代理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備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本案中,被告作為公司股東之一,尚有一定的凈資產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此舉應認定為被告的出資未完全充實,客觀上侵害了其他出資到位的其他股東以及原告之善意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應在未出資的范圍內承擔對原告的民事賠償責任。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設備公司訴中鎢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民二終字第126號民事判決書】根據《公司法》第九十一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可要求處分或占有其股權的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現被上訴人提起訴訟,要求上訴人返還其繳納的股款,屬于抽回股本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中閩國貿發展有限公司訴東閩電機有限責任公司不履行對合資公司出資義務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榕經初字第 038號民事判決書】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股東應足額繳納其認繳出資額的義務以及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額。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資合同書合法有效,被告作為公司股東之履行出資義務,已構成違約,原告訴請其承擔出資責任及違約責任應當獲得支持

  【少數股股東上海市自來水公司等訴多數股股東輝煌公司投資不到位和物,立的上海海上國際賽艇俱樂部有限公司資金侵權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年11月4日民事判決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細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警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機轉移手續。本案中,被告投資不到位,應當按約履行出資義務,依法繳足其認繳的資額。

  信達公司訴銀河公司對已按債轉股轉化的原有債務仍應按債務予以清償案。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除特情形外,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不得抽回其股本。本案中被告之間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貸款行為已轉化為對公司的出資行為,盡管其后被告催收通知和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但該行為屬股份有限公司同其出資人之間的行違背了公司法中關于發起人不能抽回出資的規定,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原告主已按債轉股轉化的原有債務仍應按債務予以清償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公司的債權人要求瑕疵出資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舉證事實】【蘇燕芬訴李明星股東出資糾紛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廈則終字第 40號民事判決書】公司的債權人要求瑕疵出資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必舉證證明公司債務真實存在、股東出資未繳足、公司進入解散和清算程序、公司財不足以清償債務等幾個事實同時具備。即瑕疵出資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股東瑕出資責任的前提,必須是公司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現作為債務人的公司雖蔬院強制執行,但不等于進入解散和清算程序,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在其名下財產和賃權債務尚未查清、其他債權人先行主張的情況下,無法證明公司全部財產不足以消債務,因而瑕疵出資股東不能單獨地向個別公司債權人承擔股東瑕疵出資責任。

  【足額出資義務不因股權轉讓而消滅】

  【溧水縣房產經營公司因未依法繳納股東出資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執行異議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寧執異字第3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足額繳納出資是公司股東的義務,該足額出資義務不因股權轉讓而消滅。在股權受讓人未能補足出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試行)》第八十條的規定,申請追加該原始股東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供職權裁定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出資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股東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履行出資義務】

  【常靜與北京隆華時代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上訴案∶北京市第二中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終字第18235號民事判決書】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公司訴請股東履行資義務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當事人對基于投資關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股東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履行出資義務。

  【明知受讓股權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轉讓的受讓人,推定其愿意承受相應的民事責任】

  貴州益佰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雙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恒康雙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醫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貨款糾紛抗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抗字第59號民事判決書】股權的本質是股東和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既包括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也包括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因此,股權的轉讓導致股東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受讓人所受讓的并不是股東的出資,而是股東的資格權利。同時,股東的出資義務與其獲得股權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民事主體獲得股權的前提是其取得相應的股東資格,而取得股東資格主要依據在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的確認,并以履行出資義務為必要條件。鑒于股東的瑕疵出資民事責任是公司股東的特有民事責任,由于出資瑕疵的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民事主體后,便產生了該瑕疵股權出資責任的承擔主體問題,因此,在處理上要遵循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過錯責任相當的基本原則。就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而言,核實轉讓股權是否存假疵出資是受讓人應盡的基本義務,如果其明知或應當知道受讓的股權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轉讓的,應當推定其知道該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即受讓人明知其可能會因受讓瑕疵股權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其愿意承受,這并不超出其可預見的范圍。

  【以公司名義產生的債務,先用公司的資產清償,不足的部分股東負有清償的連帶責任】

  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訴青島宏隆商貿有限公司、李龍、崔紅購銷合同抗訴案∶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魯民再終字第21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8年第5號(總第106號))】《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在公司設立時,股東沒有將出資打人公司賬戶,而是自己的賬戶,用變造的進賬單通過了驗資審查和登記,股東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以公司名義產生的債務,先用公司的資產清償,不足的部分股東負有清償的連帶責任。【股東出資不足但公司仍然具備法人資格時,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烏魯木齊辦事處與新疆華電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新疆華電紅雁池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新疆華電葦湖梁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79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9 年第2期(總第148期))】】股東不實出資的,公司現有資產不足以償還債權人債務的,公司股東應在不實出資數額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所以,在公司股東出資不到位但公司仍然具備法人資格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只在出資不到位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公司股東補足了出資,則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瑕疵出資的股東在瑕疵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通聯資本控股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泰州高港支行、釔利灃光電科技(泰州)公司上海釔利灃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蘇民二終字第

  0201號民事判決書】公司債權人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行償權利的,首先應當由公司對其債務承擔直接責任,瑕疵出資的股東在公司財產以償還公司債務時,在瑕疵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瑕疵出資的時將股權轉讓的,其補足出資的法定義務不因合同轉讓而轉移。受讓股東對瑕疵出資行為明知或應知,仍然與出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與出讓股東連帶承擔補充償責任。

  【股東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何佰燦不服新昌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20%新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書】股東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記,否則即構成虛假出資,公司登記機關對虛假出資行為責令改正,并處以虛假出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以國有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不能時,股東的價格補充責任】【南京富力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訴南京四力化工有限公司出資糾紛案∶江蘇省部人民法院(2005)蘇民二終字第03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國有業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評估.由申請向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折成股本后方能作為股東的出資,并且要授權相關單位持有股權,否則該土地不可以作為企財產對外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作為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寫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因此,不能以國有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情況下,出資股東對公司只承擔法定的價格補充責任。

  【公司股東認為其他股東出資不足的,應該舉證證明出資不足的事實】【君信創業公司訴綠谷偉業公司等出資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 260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6期(總第104期)】公司股東認為其他股東出資不足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所承擔何種舉證責任應符合《攝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根據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公司股東認為其他股東出資不足的,應該舉證證明出資不足的事實,如果不能證明,則要承擔不利后果。依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愛有國有企業股東、國有股不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公司不在法定審計范圍之內的規定,本案中的審計報告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法律效力。又因為該審計報告既非國家機關依職權作出的,也非公司股東等相關利益人或法院委托審計機關作出的,故該審計報告應被認定為一般的書證。

  【寧夏君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綠谷偉業生態工程有限公司出資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則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知,各個股東均應履行約定的出資義務,并對公司承擔忠誠責任。公司股東認為其他股東出資不足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否則需承擔舉證不力以及敗訴的責任后果。

  【出資不足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清償責任】

  郭忠連訴青島市衛生局、青島市東部醫院借款合同糾紛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3月10日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3年第5期(總第8期)】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應當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未按規定繳納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應在實際需繳納出資額內承擔清償責任。當因為股東出資不足的原因而使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時,出資不足的股東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法的借貸關系符(民法通則》、《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政府接原股東的資產組建了新的法人,新的法人成為原股東的繼受者,享有原股東的權利.履行原股東的義務,對于原股東的債務負有清償責任,因此,新法人需要清償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

  常熟泛亞建筑陶瓷工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上海申濤建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1)滬二中經終字第713號民事判決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履行出資義務,當股東未按規定履行出資義務時,成立的公司因缺乏-要的資金導致公司缺乏必要的合同履行能力及償債能力,即出資人未盡出資義務與司缺乏必要的合同履行能力及償債能力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出資人應在其未實際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浙江諸暨盾安三尚機械有限公司訴杭州金松空調有限公司、杭州金松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市手工業合作社聯合社承攬合同糾紛案;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紹中法經初字第133號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重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因此股東負有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本案中,作為公司的股東,兩被告注冊資金未投入到位,應當在未投足的注冊資金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集美工行因劉巧娥以其夫名下的別墅作價出資但未辦理產權過戶申請追加劉巧娥為被執行人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廈經執字第62-1號民事裁定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本案中,追加的被執行人以其夫名下的別墅作價投資,但未辦理該別墅的產權轉移手續,且未交付給該公司使用,應認定為出資不到位,應在出資不到位數額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股東虛報注冊資本的責任】

  周小平虛報注冊資本、合同詐騙、挪用資金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3)滬高刑終字第114號刑事裁定書】違反《公司法》規定,采用股東實物投資資產不過戶和提供虛假投資證明的手法,獲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并據此先后取得了公司的營業執照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債權出資的足額義務】

  葉建民等訴胡德族股權糾紛案∶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惠中法經終字第91號民事判決書】改制集資款本息作為債權轉股,應認定為足額繳納了公司

  章程規定股東的出資額,也完全符合《公司法》規定。

  【股東的出資義務】

  【陳漢濱訴鴻雙輝公司、蔡禧福、洪順利、永大會計公司因虛假出資、虛假驗路支付買賣合同貨款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5日民事判決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實物出資的驗資時,既要審核財產的所有權憑證,明確其合法來及財產權歸屬,還要進行現場清點,確認實物出資已經到位。

  【喻勇敏與紹興越盛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權糾紛上訴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營(2002)浙經一終字第 1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公司法的原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般由三方面主體構成∶一是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且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的發起二是在公司存續期間依法繼受取得股權的人;三是公司增資時的新股東。上述主體。應記載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

  【高雷訴思晨公司股東盈余分配權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1022日民事判決書】股東要求享有的股東權益,是在未以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支其請求將導致公司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對等,要求分取公司紅利的請求有違腿《公司法》對股東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規定,也有悖于民法公平、誠信等一般性原則。

  【陳漢濱與廈門市鴻雙輝制衣有限公司、蔡禧福、洪順利、廈門永大會計師事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貨款糾紛案∶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01)思經初字315號民事判決書】增資的過程中,利用系列虛假的發票作為實物出資的驗資依據但實際并未投入實物,應當認定為虛假出資。

  【洪輝國際有限公司訴上海輔仁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隱名出資案∶上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滬高經終字第239號民事判決書】出資因未經批準且無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出資行為屬于投資,請求確認具有合法股東地位的,不予支持。

  【少數股股東上海市自來水公司等訴多數股股東輝煌公司投資不到位和挪用立的上海海上國際賽艇俱樂部有限公司資金侵權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年11月4日民事判決書】該土地使用權至今未變更登記歸公司,應認定投資不到位違反了公司合同、章程及《公司法》之規定,依法應予繳足。

  【賈某要求解除執行查封案外人異議案民事裁定書】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設立協議向公司交付財產的行為,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對價,也是股東的最主要義務,股東必須完全履行出資義務。

  【未參與訂立章程的設立人不承擔出資義務】

  【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與國家旅游局侵權糾紛上訴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高經終字第270號二審民事判決書】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司章程須經過登記才生效。但在公司登記成立前,全體設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民法上的合伙,沒有參與訂立章程的設立人,視為自動退出合作,其出資義務自然解除。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被認定為債權債務關系,解除出資義的一方可以請求返還出資。

  【廠房租金出資效力】

  【索立言訴銀川亞太生物與食品創新有限公司出資案∶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0)寧經終字第32號民事調解書】以廠房租金出資的約定不符合《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應認定無效。

  【股東應足額出資】

  湖南華天鋁業有限公司訴香港裕正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借款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終字第469號民事判決書】股東應補足出資,并承擔出資不到位的責任

  【未足額出資股東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 】

  白學榮訴股東白凌云等認繳欠繳出資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8月25日民事判決書】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的出資額。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實物出資的過戶義務】

  鄭州天榮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洛陽卷煙廠等聯營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1998)經終字第18號民事判決書】股東約定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遷,并將土地交由聯合體施工建設,但其一直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不能認定其完全履行了義務。

  【抵押物出資股東應當承擔出資不實的責任 】

  【工商銀行福建省廈門市分行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廈門宏都大飯店異議案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均對此條采取開放式的理解,即只要法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采用一定的投資形式是被認可的,此案房產出資的形式在司法中是被接受的。但是此案投資的房產已經設定了抵押,抵押權人享有抵押優先權。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抵押物權具有優先力和排除妨害力(即追及力),抵押人即使用抵押物投資,抵押權人依然可以追及該房產優先受償,之后。設立的公司和投資人(抵押人)之間產生出資不實的債權債務關系。

  【公司注冊資金來源不合法,其后的轉款行為不能認定為抽逃或挪用】【石德毅與中國歐美進出口公司、湖北益豐貿易公司、上海君合貿易公司代理進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股東本應以自己所有的合法資產投人君合公司,而二人出資所用款項系另案所確定的贓款,并被迫繳。公司注冊資金來源不合法,其后的轉款行為不能認定為抽逃或挪用,但作為股東的出資人應將注冊資金補足。

  【其他股東知悉且同意情形下隱名股東有權要求顯名】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西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北京紫金世紀置業有限公司股東權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因隱名股東對公司進行了實際投資,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參與了該公司的經營管理,且公司的其他股東對上述情況知悉且同意,足以證明其已具備了成為公司股東的實質條件,故有權依據代持協議和公司認可的行為,要求變更股權登記,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承擔違約責任】【海南州海匯投資公司訴青海湖旅游公司出資糾紛案∶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公司的資本由股東的出資組成,股東的出資,是公司設立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股東出資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所以確保股東出資到位,是維護公司正常經營與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出資義務是股東最基本、最重要的義務之一。被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違反合同的約定,應承擔出資違約責任,其行使的股東權利,按實際出資比例行使相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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