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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法關于股東禁止行為的相關案例與解讀(一)

  一、案例公司法關于股東禁止行為的相關案例與解讀(一)

  【關聯公司人格混同需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指導案例15號)】具體如下∶

  關鍵詞 民事、關聯公司、人格混同、連帶責任

  裁判要點?。?、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開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構成人格混同。2、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和益的,關聯公司相互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三款

  基本案情

  原告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工機械公司)訴稱∶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交工貿公司)拖欠其貨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交機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路公司)與川交工貿公司人格混同,三個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永禮以及川交工貿公司股東等人的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求判令∶川交工貿公司支付所欠貨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禮等個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川交工貿公司、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辯稱∶三個公司雖有關聯,但并不混同.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不應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王永禮等人辯稱∶王永禮等人的個人財產與川交工貿公司的財產并不混同,不應為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川交機械公司成立于1999 年,股東為四川省公路橋梁工程總公司二公司、王永禮、倪剛、楊洪剛等。2001年,股東變更為王永禮、李智、倪剛2008年,股東再次變更為王永禮、倪剛。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東為王永禮,李智、倪剛。2007年,股東變更為王永禮、倪剛。川交工貿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東為吳帆、張家蓉、凌欣、過勝利、湯維明、武競、郭印,何萬慶?。玻埃埃纺耆牍伞#玻埃埃改?,股東變更為張家蓉(占90%股份)、吳帆(占10%股份),其中張家蓉系王永禮之妻。在公司人員方面,三個公司經理均為王永禮,財務負責人均為凌欣,出納會計均為盧鑫,工商手續經辦人均為張夢;三個公司的管理人員存在交叉任職的情形,如過勝利兼任川交工貿公司副總經理和川交機械公司銷售部經理的職務,且免去過勝利川交工貿公司副總經理職務的決定系由川交機械公司作出;吳帆既是川交工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川交機械公司的綜合部行政經理。在公司業務方面,三個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均涉及工程機械且部分重合,其中川交工貿公司的經營范圍被川交機械公司的經營范圍完全覆蓋;川交機械公司系徐工機械公司在四川地區(攀枝花除外)的唯一經銷商,但三個公司均從事相關業務,且相互之間存在共用統一格式的《銷售部業務手冊》、《二級經銷協議》、結算賬戶的情形;三個公司在對外宣傳中區分不明,2008年12月4日重慶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記載∶通過因特網查詢,川交工貿公司、瑞路公司在相關網站上共同招聘員工,所留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等聯系方式相同;川交工貿公司、瑞路公司的招聘信息,包括大量關于川交機械公司的發展歷程、主營業務、企業精神的宣傳內容;部分川交工貿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公司簡介全部為對瑞路公司的介紹。在公司財務方面,三個公司共用結算賬戶,凌欣、盧鑫、湯維明、過勝利的銀行卡中曾發生高達億元的往來,資金的來源包括三個公司的款項,對外支付的依據僅為王永禮的簽字;在川交工貿公司向其客戶開具的收據中,有的加蓋其財務專用章,有的則加蓋瑞路公司財務專用章;在與徐工機械公司均簽訂合同、均有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三個公司于2005年8月共同向徐工機械公司出具《說明》,稱因川交機械公司業務擴張而注冊了另兩個公司,要求所有債權債務、銷售量均計算在川交工貿公司名下,并表示今后盡量以川交工貿公司名義進行業務往來;2006年12月,川交工貿公司、瑞路公司共同向徐工機械公司出具《申請》,以統一核算為由要求將2006年度的業績、賬務均計算至川交工貿公司名下。

  另查明,2009年5月26日,盧鑫在徐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對其進行詢問時陳述∶川交工貿公司目前已經垮了,但未注銷。又查明徐工機械公司未得到清償的貨款實為10511710.71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09)徐民二初字第0065號民事判決∶一、川交工貿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徐工機械公司支付貨款10511710.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對川交工貿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徐工機械公司對王永禮、吳帆、張家蓉、凌欣、過勝利、湯維明、郭印、何萬慶、盧鑫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三個公司人格混同,屬認定事實不清;認定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徐工機械公司答辯請求維持一審判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 日作出(2011)蘇商終字第010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針對上訴范圍,二審爭議焦點為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與川交工貿公司是否人格混同,應否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川交工貿公司與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個公司人員混同。三個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出納會計、工商手續經辦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員亦存在交叉任職的情形,川交工貿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機械公司決定的情形。二是三個公司業務混同。三個公司實際經營中均涉及工程機械相關業務,經銷過程中存在共用銷售手冊、經銷協議的情形;對外進行宣傳時信息混同。三是三個公司財務混同。三個公司使用共同賬戶,以王永禮的簽字作為具體用款依據,對其中的資金及支配無法證明已作區分;三個公司與徐工機械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業績、賬務及返利均計算在川交工貿公司名下。因此,三個公司之間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員、業務、財務等)高度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已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

  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應當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人格獨立是其作為法人獨立承擔責任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獨立財產是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保證,公司的獨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現在財產的獨立上。當關聯公司的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時,就喪失了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豆痉ā返诙畻l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三個公司雖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為彼此獨立的企業法人,但實際上相互之間界線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貿公司承擔所有關聯公司的債務卻無力清償,又使其他關聯公司逃避巨額債務,嚴重損害

  了債權人的利益。上述行為違背了法人制度設立的宗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其為本質和危害結果與《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相當,故參照《公司法》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夷陵支行訴被告宜昌市萬佳百貨公司等催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531號民事裁定書,公司人格混同且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引起公司人格否認的重要情形之一。本案中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高管相同、工商登記地址一致、資產相互流轉,存在資產混同、人員混同的情形,具有明顯惡意規避債務的特征。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認定公司濫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的法律責任的判斷依據】

  【邵萍與云南通海昆通工貿有限公司、通海興通達工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終字第260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 年第3期(總第245期))】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公司濫用人人格和有限責任的法律責任,應綜合多種因素作出判斷。在實踐中,公司設立的背景,公司的股東、控制人以及主要財務人員的情況,該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以及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的交易目的,公司的納稅情況以及具體債權人與公司簽訂合同時的背景情況和履行情況等因素,均應納入考察范圍。

  西門子股份公司與新昌縣西門子生活電器有限公司、紹興市邦代電器有限公司、吳某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浙民終69 號民事判決書】對于公司股東將公司作為侵權工具,試圖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規避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可以依據《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規定,判令該股東作為侵權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海南海聯工貿有限公司與海南天河旅業投資有限公司、三亞天闊置業有限公司等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64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期(總第?。玻常逼冢抗臼欠褚呀浶魏』?,公司與股東之間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應嚴格按照法律關于公司法人終止、股東是否濫用權利、是否在財產、業務、人員等多方面出現混同等因素進行判定。從本案事實看,海聯公司并不存在形骸化和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的情形。邢堅、邢偉所持有的天闊公司23,8%的股權不能視為海聯公司在《合作項目合同書》中的合同權益,海聯公司是否為天闊公司的股東,不影響其在《合作項目合同書》中所應享有的權利。

  【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蘇州櫻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知民終字第00179號民事判決書】櫻花衛廚公司又指控屠榮靈、余良成分別作為蘇州櫻花公司中山櫻花衛廚公司以及中山櫻花集成廚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濫用有限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應對上述三個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但其現有舉證并不能證明屠榮靈、余良成存在如《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濫用各自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進而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本案蘇州櫻花公司、中山櫻花衛廚公司以及中山櫻花集成廚衛公司僅為屠榮靈、余良成實施涉案侵權行為載體的事實依據不足.故櫻花衛廚公司該訴請亦無法支持。

  【劉敬平與北京中視京誠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假冒專利及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執行異議案】夫妻二人均為獨立的自然人,可以分別擔任同一公司的股東,公司股東僅有兩名且系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并不影響該公司獨立的法人地位,夫妻有可能通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應當遵循事由法定的原則,而夫妻擔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并不屬于法定的申請追加被執行人事由。因此,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僅有兩名股東且為夫妻關系,申請執行人不能以該公司濫用法人獨立地位為由要求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新設公司逃避債務的,新設公司對原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訴寧波東平齒輪制造有限公司、寧波金剛機器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2 民級322號民事判決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在公司因經營不善導致嚴重虧損或對外負擔巨額債務時,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了逃避合同之債,惡意設立新公司,將具有經營價值的財產轉移到新設立公司,但對原公司既不主動清算,也不申請注銷,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應由新設立公司對原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業務混同的表現】

  【濟寧正大通用鋼管有限公司等訴唐山市豐南區增洲鋼管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唐民四終字第529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濟寧正大公司、濟寧億通公司與原審被告北京正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為同一家族成員,被上訴人豐南增洲公司與北京正大公司、濟寧正大公司發生業務期間,張華廷同時擔任北京正大公司、濟寧億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為濟寧正大公司股東。2009年6月之后濟寧正大地址與濟寧億通公司為同一地址,濟寧正大公司與濟寧億通公司工商手續經辦人均相同,且濟寧億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為濟寧正大公司委派。故上訴人濟寧正大公司、濟寧億通公司主張三公司的經營場所、工作人員均各自獨立,部分股東與其他公司股東存在親屬關系,在一定時間段存在股東交叉持股的情況均系股東間正常的股權轉讓變更行為的上訴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5月8日,北京正大公司與濟寧億通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北京正大公司向銀行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濟寧億通公司自愿作為收款人配合北京正大公司出票。2014年2月25日,上訴人濟寧正大公司向濟寧迪賽經貿有限公司借款,由上訴人濟寧億通公司持濟寧迪賽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質押貸款。上述行為系企業間借款,濟寧迪賽公司將銀行貸款轉貸給濟寧正大公司.違反金融法律法規。而濟寧億通公司卻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質押貸款,協助濟寧正大公司完成上述行為。綜上可見,三公司所從事的經營行為不單獨進行,而是以其家族整體利益為準,統一指揮、支配、組織,相互之間無獨立性,故三公司業務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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