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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事由與召集權人屬于公司章程自由規范的內容

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事由與召集權人屬于公司章程自由規范的內容

章程研究文本

《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6月版

股東大會的召集事由、召集權人

第六十二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發行在外的有表決權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下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監事會提出召開時。

股東大會的召集地點、召集方式

第六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青島市。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提供網絡方式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監事會、股東召集股東大會的程序要求:

第八十六條事會或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類別股東會議,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署一份或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般東大會或類別股東會議,并闡明會議的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盡快召臨時股東大會或類別股東會議。前述持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30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出該要求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四個月內自行召集會議,集的程序應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監事會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其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當由公司承擔,并從公司欠付失職董事的款項中扣除。

同類章程條款

筆者查閱了多家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對股東大會召集程序的規定。其中大部分的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東大會召集事由、召集權人的規定都與上述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條款相同,但是也有一些公司針對獨立董事、監事、股東召集臨時服東大會的程序作出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具體如下:

《保利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3月版

第四十七條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服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并公告。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6月版

第六十七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五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和相關規定

1.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集事由、召集權人的規定

《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召集事由、召集權人的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專家分析

公司章程對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集事由、召集權人作出規定的意義在于:股東會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是股東會決議有效的前提。其中,股東會的召集權人是否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判別股東會召集程序是否合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果股東會是由無召集權人召集的,那么股東會所作出的決議屬于可撤銷的決議。實踐中因股東會的召集程序不合法引起的有關股東會決議的糾紛也不在少數,因此公司章程中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詳細規定,規范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1.股東會的召集事由括定期股與臨時股。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定期股東會,而有限責任公司則可以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作出規定。為保證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建議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每年召開一次定期股東會。

2.《公司法》規定了6項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事由,包括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虧損、董事會提議、監事會提議、股東提議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況。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對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事由作出特殊規定,如規定獨立董事提議召集、公司的創始人提議召集、公司面臨惡意收購、重大經營風險等。

3.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事由包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東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時。法律賦予了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中對召集臨時股東會的事項作出自由規定的權利,對于更具有人合性的有限責任公司,也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臨時股東會的召集。

4.《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人為董事會,當董事會履行召集股東會的職權時,監事會、股東有權召集股東會。因此監事會、股東行使召集權的前提條件是董事會不履行職責,因此公司可在章程中規定監事、股東應當行使必要的催告程序,書面請求董事會,當董事會拒絕召集,或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予回復時得以自行召集,從而避免因是否屬于董事會不履行職責而引發糾紛。

5.公司章程中應當注意股東會召集程序中的股東持股比例問題。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事由中規定的有權提議召集股東會股東的持股比例屬于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規范的內容。但是對于董事會不履行召集程序時,享有召集權的股東的持股比例則展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未達到法定的持股比例而召集股東會,可能導致股東會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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