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如何防止董事會無理由任意撤換總經理
公司章程如何防止董事會無理由任意撤換總經理
設計要點
公司章程可設置總經理的實體性解聘條款,以防董事會無理由任意撤換總經理。
章程研究文本
經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能隨意更換,除非公司連續三年虧損或者總經理不滿足或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
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便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專家分析
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件中應當審查: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以及決議內容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只要董事會沒有違反上述規定,解聘總經理職務的決議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屬實,理由是否成立,不屬于司法審查范圍。在公司章程未對總經理的解聘規定實質性的解除條件時,董事會決議解聘總經理職務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導致董事會決議撤銷。因為,《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內部法律關系原則上由公司自治機制調整,司法機關原則上不介人公司內部事務。但是,當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解聘公司經理的職權作出限制,規定董事會解聘公司總經理必須滿足公司章程的規定,那么董事會在行使《公司法》賦予的職權作出解聘公司經理的決議時,需要依據公司章程作出的規定,否則該決議則會因為違反公司章程的內容而被撤銷。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第一,公司董事會有權“無理由”解聘總經理。《公司法》第四十六條明確列舉的有限公司董事會職權的第九項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一般情況下的公司章程亦會對該問題作出與公司法完全相同的規定)。公司董事會解聘經理并不是法定的造成公司決議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是屬于公司決議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范疇
第二,“無理由”解聘總經理的前提是公司章程沒有另行規定。例如,章程中可以規定“經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能隨意更換,除非公司連續三年虧損或者總經理不滿足或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此時公司章程就賦予了經理很大的保護,董事會就難以“無理由”解聘總經理,強行解聘的董事會決議將因為違反公司章程而可撤銷。如果公司的經理由實際控制人親自或委派極其信任的人擔任,公司章程中有類似條款,可以避免日后因公司股權被稀釋或喪失董事會的多數席位時輕易喪失對公司的實際管理權。
第三,“無理由”解聘總經理,只是解除了總經理職務,但是總經理并不喪失公司員工身份,如公司欲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還必須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若總經理主動辭職或雙方經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且總經理同意的話,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公司主動提出解除,且總經理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在員工手冊民主告知程序完備,總經理嚴重違紀的情形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可能還需支付更高的賠償金以解除與總經理的勞動合同。
第四,為了在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中避免突襲進來的新大股東迅速更換總經理可在章程中作出防御性規定:“經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能隨意更換,除非公司連續三年虧損或者總經理不滿足或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此時公司章程就賦予了經理很大的保護,董事會就難以“無理由”解聘總經理,強行解聘的董事會決議將因為違反公司章程而可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