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法關于工會和黨組織的法律條文和文件規定
案例公司法關于工會和黨組織的法律條文和文件規定
《公司法》第十八條 【工會】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創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到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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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一、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17年修正)對合作企業的工會,規定如下∶
第十四條 合作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作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16年修正)對合營企業的工會,規
定如下∶
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16年修正)對外資企業的工會,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年修正)對工會的性質、職能、參與,規定如下∶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二、相關司法解釋及"兩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11號),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工會組織的有關案件時,應當認定依照工會法建立的工會組織的社團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與所建工會以及工會投資興辦的企業,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分別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
第二條 根據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確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延長的勞動合同期限的,應當自上述人員工會職務任職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延長的期限等于其工會職務任職的期間。
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個人嚴重過失",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第三條 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依照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被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工會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受理工會提出的撥繳工會經費的支付令申請后,應當先行征詢被申請人的意見。被申請人僅對應撥繳經費數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就無異議部分的工會經費數額發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工會經費的案件中,需要按照工會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項規定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撥繳數額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根據工會法第四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級工會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撥繳工會經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基層工會要求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作為共同申請人或者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第六條 根據工會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職工和工會工作人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并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
第七條 對于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工會組織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
第八條 工會組織就工會經費的撥繳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應當按照《晶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交納申請費;督促程序終結后,工會組織另行起訴的,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的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訴訟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對于因企業改制而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的受理,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體間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二)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三)企業分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容后元害行關會熱資效系
(四)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
(五)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六)企業兼并合同糾紛;
(七)與企業改制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
第二條 當事人起訴符合本規定第一條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編者注∶現為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第三條 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相關文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4 年修訂)對合營企業工會的建立、性質、任務、權利等,規定如下∶
第八十四條 合營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八十五條 合營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合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八十六條 合營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企業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科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管重大事項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八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合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合營企業每月按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四、相關案例
【職代會代表或工會無權代表公司起訴】
【裴公平等21名原侯馬發電廠勞動服務總公司職代會代表與山西省電力公司侯馬發電廠侵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1998)經終字第409號民事裁定書】代表公司進行訴訟須按公司章程經公司授權方能進行,故未經授權的職代會代表無權代表公司對他方提起侵權之訴。起訴狀雖蓋有公司工會印章,但工會是公司的內設機構,亦不能直接代表公司起訴。
第十九條 【黨組織】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一、相關司法解釋及"兩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規定如下∶
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于企業的責任財產。因此,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并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于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
各級人民法院發現執行案件過程中有違反上述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糾正。二、相關文件規定
《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于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問題的通知》,對于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包括召開黨內會議,進行黨內宣傳教育活動和組織活動,培訓黨員和申請入黨的積極分子,開展表彰優秀黨員和先進黨支部活動等費用),應按照中央組織部關于黨費用途的規定,先由留用的黨費中開支,不足部分從企業管理費中解決。
二、黨組織活動經費中從企業管理費列支的部分,每年初由企業黨委(總支、支部)根據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列入企業財務計劃。在計劃范圍內,日常開支由黨委書記審批,財務部門報銷。
三、遇有特殊情況需追加經費時,應經黨委會議討論,向財務部門提出,由廠長決定。
四、企業黨委要定期向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報告黨組織活動經費開支情況接受監督。由企業管理費列支的部分還要接受財務部門的監督。
五、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上級黨組織要加強檢香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