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合同的形式的條文解讀和應用
一、合同的形式的條文解讀
1.書面形式
是當事人以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立合同的內容的形式。其優點是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對于履行權限較長、權利義務關系復雜、重要的合同,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另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須對合同進行公證、鑒證、審批等程序時,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的缺點是以文字記載合同的內容較為煩瑣,有時因文字表達不清而導致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
2.口頭形式
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客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的優點是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采用;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不易取證,難以分清責任。所以,一般來講,合同標的數額不大的和即時清結的合同可采用口頭形式。為了保證交易安全,除此之外的合同一般都不采用口頭形式。
合同采用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特別約定。凡當事人未約定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和合同的內容。合同采用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在實踐中,去商店購物時商店一般都會給顧客開具發票或者其他購物憑證,但是,這類文宇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但不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3. 其他形式
是指除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之外的訂立合同的其他形式,主要包括:
(1) 視聽資料形式。根據《民通意見》第 65條規定,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可以認定有效。
(2)默示行為。根據《民通意見》第 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兩種情況:
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
二是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
前者為法定形式,后者為約定形式。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該合同一般是不成立的,但如果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當事人約定形式則完全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由當事人自行來決定其約定形式的效力。
二、合同法合同的形式的相關應用
1.在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合同法》分則明確規定需要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有:商業借款合同、6個月以上的長期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委托監理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
其他法律明確規定需要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主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外的著作權轉讓合同;信托合同;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按照招標投標方式應當訂立的書面合同;委托拍賣合同;政府采購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動產質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質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押合同、定金合同;船舶所有權轉讓合同、船舶抵押權合同、航次租船合同、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賃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民用航空器所有權轉讓合同、民用航空器租賃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和其他租賃合同)通用航空企業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合同(緊急情況下的救護或者救災飛行除外)。
2.書面合同的文字憑證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書面形式的合同必須由文字憑證組成,但并非所有的文字憑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成為書面合同的文字憑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某種書面憑證。此時的書面憑證可以是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文字憑證上簽字或者蓋章。簽字或者蓋章可以確定誰是合同的當事人,該當事人要對合同負責,也只有該當事人才能依照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合同的效力不涉及簽字或者蓋章以外的任何第三人。
(3) 文字憑證上記裁有合同的權利、義務,否則沒有意義。一般要記裁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事項。格式條款合同、倉單、提單、客票等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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