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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應詳細規定董事會的審批權限

公司章程應詳細規定董事會的審批權限

設計要點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

閱讀提示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同時擁有修改公司章程和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職權的權力,董事會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確定其職權。股東大會可以在章程中對董事會進行授權和限制,細化董事會的職權。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章程普遍賦予董事會定的批準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委托理財、關聯交易事項的權限,這有助于明確董事會職能,避免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能混淆甚至沖突。但是,這種授權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否有利于公司經營?本文將以《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為例進行分析。

章程研究文本

《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10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一)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等事項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由董事會進行審議: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50%,或絕對金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低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或絕對金額低于人民幣 500萬元;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或絕對金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5.交易產生的利潤低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或絕對金額低于人民幣 5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對外擔保提交董事會審議時,應當取得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經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對公司關聯交易的決策權限為:交易金額不起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5%或絕對金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關聯交易,在提交公司獨立董事審查同意后,由董事會審議批準。公司在連續 12個月內對同一關聯交易分次進行的,以其在此期間交易的累計數量計算。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交易所有其他規定的,按照規定予以辦理。

同類章程條款

我國上市公司章程通常規定董事會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各公司章程在此基礎上對于授權范圍進行了定義,一般而言,股東大會會授權董事會對于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收購或交易事項進行審批,上述《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下列《山西美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均在此列。

《山西美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10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董事會具有審批下列重大事項的權限:

(1)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且年度內累計投資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總額的20%的投資項目由董事會決定。

(2)收購或者出售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且年度內累計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總額的20%的項目由董事會決定。

(3)關聯交易總額在300萬元至 3000萬元之間且占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至5%之間的由董事會決定。

(4)公司資產抵押等單項合同數額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總額的30%由董事會決定。

(5)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低于50%;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6)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在5000萬元以內。

(7)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低于50%;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在500萬元以內。

(8)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低于50%;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在5000萬元以內。

(9)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低于50%;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在500萬元以內。

超過上述審批限額的重大項目由董事會研究后股東大會批準。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公司法和相關規定

《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第十一項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將法定由股東大會行使的職權授予董事會行使。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董事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確保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并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當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毓晒蓶|、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千預上市公司的正常決策程序,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專家分析

1.合法性分析

上述上市公司章程細化了董事會在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方面的決定權,這種規定并不違反現行《公司法)對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實際上,《公司法》第四十六條本就規定董事會應當執行章程規定的職權,允許股東大會通過公司章程實現對董事會的授權。不過,上述授權不應當違反《公司法》的強行性規范,如《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因此,若公司章程欲規定董事會可對一定金額以下的擔保事項進行審批,則必須明確排除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2.合理性分析

若公司章程業已規定,董事會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則細化何為“授權范圍”不僅值得提倡,更不可或缺;否則,股東大會對于董事會的開放式授權往往會導致二者職權的模糊、重疊甚至沖突。另外,董事會究竟應當在何種程度上授權董事會決定公司的收購、交易事項,這取決于公司經營的實際需要,并無所謂的最優解,股東大會對于董事會的授權應該非常具體且明確,對后者行使決定權的交易類型和交易規模都應當進行相當確定的規定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首先,公司章程可規定董事會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這一款將賦予董事會在上述交易事項中的決定權,成為董事會依照章程行使職權的依據。

在此基礎上,上市公司應當進一步詳細規定董事會可以在何種“授權范圍”內決定上述交易事項。這兩個條文具有相互依存的關系,無上述授權,則無須明確授權范圍;未明確授權范圍,則授權可能帶來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職權的混亂。

公司章程條款實例

第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董事會具有審批下列重大事項的權限(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變更下列數額):

(1)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且年度內累計投資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總額的20%的投資項目由董事會決定。

(2)收購或者出售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且年度內累計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總額的20%的項目由董事會決定。

(3)關聯交易總額在300萬元至3000萬元之間且占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至5%之間的由董事會決定。

(4)公司資產抵押等單項合同數額不起過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總額的30%由董事會決定。

(5)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低于50%;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6)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在5000萬元以內。

(7)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低于50%;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在500萬元以內。

(8)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低于50%;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0萬元,在5000萬元以內。

(9)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低于50%;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萬元,在500萬元以內。

超過上述審批限額的重大項目由董事會研究后股東大會批準。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延伸閱讀

若董事會違反公司章程關于董事會職能規定,其作出的董事會決議應依法撤銷。

案例:在王清民與軒余恩、王愛武、許智敏、張麗軍、李永艷、陳勇、昆明航空有限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二審判決書(2015)昆民五終字第80 號中,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若董事會決議明顯超越了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職責范圍,則應當予以撤銷?!钡?,訴爭董事會作出的三項決議并未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也是本著維持公司經營運作的基本前提而作出,故本院認為,昆航 2014年第二次臨時董事會決議不具有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一審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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