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規定董監高聘任程序細化條款
公司章程可規定董監高聘任程序細化條款
設計要點
董監高候選人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有權機構審議其受聘議案時,應當親自出席會議,就其任職資格、專業能力、從業經歷、違法違規情況、與公司是否存在利益沖突等情況進行說明。
章程研究文本
《新疆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版)
4.4.5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在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等有權機構審議其受聘議案時,應當親自出席會議,就其任職資格、專業能力、從業經歷、違法違規情況、與公司是否存在利益沖突,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等情況進行說明。
同類章程條款
我國上市公司章程對于董事、監事選舉程序的規定趨于一致,內容主要包括提案程序與披露信息、投票方式、計票程序、當選條件等方面,少數公司章程對其中某方面進行了個性化的詳細規定。上述《新疆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了董監高候選人須在有權機構審議其受聘議案時親自到場陳述,是對于提案程序進行個性化規定的典型實例;下列《江蘇捷捷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詳細規定了董事、監事選舉的累積投票程序,則是對投票方式、計票程序和當選條件進行個性化規定的典型實例。
《江蘇捷捷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版)
第一百零二條 提名人應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提交董事、獨立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案。
董事、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個人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職責。
在提交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案時,應當同時提供候選人的詳細資料,【及候選人的聲明或承諾書。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大會就選舉二名以上董事進行表決時,應該采用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以累積投票方式選舉董事的,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的表決應當分別進行累積投票制實施辦法如下:
(一)累積表決票數計算辦法
1.每位股東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份乘以本次股東大會應選舉董事人數之和即為該股東本次表決票數。
2.股東大會進行多輪選舉時,應當根據每輪選舉應當選董事人數重新計算及東累積表決票數。
3.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在每輪累積投票表決前,宣布每位股東的累積表決票數,任何股東、獨立董事、監事、本次股東大會監票人、見證律師或公證處公證員對宣布結果有異議時,應當立即進行核對。
(二)投票辦法
每位股東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應遵守委托人授權書指示),將系和表決票數分別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選人。如果股東投票于兩名以上董事候選人時,不必平均分配票數;但其分別投票之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積表決票數.否則,其該項表決無效。
(三)董事當選
1.等額選舉
(1)董事候選人獲取選票數超過參加會議有效表決股份數二分之一以上時,即為當選;
(2)若當選董事人數少于應選董事,但已當選董事人數超過本章程規定的董事成員三分之二時,則缺額應當在下次股東大會填補;
(3)若當選董事人數少于應選董事,且由此導致董事會成員不足本章程規定的三分之二時,則應當對未當選的董事候選人進行第二輪選舉:
(4)若第二輪選舉仍未能滿足上款要求時,則應當在本次股東大會結束之后的二個月內,再次召開股東大會對缺額董事進行選舉。
2.差額選舉
(1)董事候選人獲取選票數超過參加會議有效表決股份數二分之一以上時,且該等人數等于或小于應當選董事人數時,該等候選人即為當選;
(2)若獲取超過參加會議有效表決股份數二分之一以上選票的董事候選人多于應當選董事人數時,則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數較多者當選;
(3)若因兩名及其以上的候選人得票相同而不能決定其中當選者時,則對該等候選人進行第二輪選舉;
(4)若第二輪選舉仍未能決定當選者時,則應在下次股東大會另行選舉;
(5)由此導致董事會成員不足本章程規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時,則下次股東大會應當在本次股東大會結束后的二個月內召開。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大會選舉二名以上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時,表決方法與選舉董事相同。
公司法和相關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的選舉,應當充分反映中小股東意見。股東大會在首事、監事選舉中應當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單一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采用累積投票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范、透明的董事提名、選任程序,保障董事選任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范、透明的董事提名、選任程序,保障董事選任公開、公平、公正。
董事候選人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候選人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專家分析
1.我國《公司法》在董事、監事選舉程序事項上賦予了公司極大的自治權在不違反《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不損害、不剝奪股東正常的提案權、表決權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可以對董事、監事的選舉程序進行或詳細或簡略的個性化規定。目前,累積投票制和網絡投票制是學界和實業界較為關注的兩個問題這兩個制度也已經見諸各上市公司章程,筆者也曾對如何細化累積投票制和網絡投真制進行了解讀。(具體請參見公司法權威解讀公眾號于2017年10月 12 日發布的《章程設計:股東會網絡投票怎么搞?公司應規定哪些要點?》及 2017年10月 17 日發布的《章程設計:累積投票制如何發揮作用?公司可指定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
縱觀各上市公司章程,不難發現董事、監事選舉程序的規定大多千篇一律,有的甚至僅有寥寥幾筆。這種“套路化”的董事、監事選擇程序規定往往過于籠統。無法保證選舉的程序規范,也容易將公司的管理權與監督權交給不具備專業知識管理能力,或與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人員之手。
2.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股東大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由于我國《公司法》并未對董事、監事的選舉程序進行過多限制,若公司章程對于此問題缺乏規定或規定過于籠統,則股東難以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選舉決議進行事后糾正。在延伸閱讀中的案例中,由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均未規定臨時股東會的選舉辦法和選票的發放程序,因此法院認定爭議決議不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從提名、股東大會通知、選舉程序三個方面,對董事、監事的選舉事項進行詳細規定:
1.為了保證股東大會充分掌握董事、監事的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提交董事、監事提名提案時,須同時提交候選人的詳細資料、候選人的申明或承諾書。董事、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個人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職責。
2.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公司章程應當具體規定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包含的董事監事候選人的信息。這一信息披露可以有效利用提案中提供的候選人資料、候選人的申明或承諾書,充分保障股東的知情權,促進其充分行使表決權。
3.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選舉董事、監事的表決程序進行明確規定,其內容應當涵蓋表決方式、計票程序、當選條件等。當然,表決程序本身涉及諸多的操作細節,不宜全部規定于公司章程中,可以采用細則的方式進行規定,如諸多上市公司都針對累積投票制制定了實施細則。
公司章程條款實例
第一條 董事、監事提名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提名人應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提交董事、獨立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案。董事、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個人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職責。
在提交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案時,應當同時提供候選人的詳細資料,以及候選人的聲明或承諾書。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二條通知與信息披露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在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等有權機構審議其受聘議案時,應當親自出席會議,就其任職資格、專業能力、從業經歷、違法違規情況、與公司是否存在利益沖突,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等情況進行說明。
第三條累積投票制
公司應在選舉獨立董事、兩名及以上董事或監事時實行累積投票制度。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選舉董事并實行累積投票制時,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應分別進行選舉,以保證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延伸閱讀
由于公司章程沒有具體規定股東大會的通知、選舉辦法和選票的發放程序,因此法院認為爭議的董事選舉決議并不違反公司章程。
案例:李素亭與焦作市政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 00519 號 中,河北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關于通知的形式,《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均未作規定。但就通知的目的而言主要是為了確保股東知道股東會會議的召開,從而能夠參與公司決策。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人朱建國等在會議召開五日前采用按科室分發電話通知、書面通知、張貼公告等形式通知公司股東。此外,根據 2012年5月9日焦作市政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紀檢委、工會作出的《告全體職工書》,可以推定李素亭對臨時股東會會議的召開是知情的。因此,對李素亭而言,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人朱建國等事實上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實現了通知的目的。
另外,《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未規定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涉及選舉時,選舉辦法和選票的發放程序。因此,朱建國等在臨時股東會召開前一天將選舉辦法和選票送達股東,并不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